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付款延迟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当政府资金未及时拨付,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时,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还是应该被视为“违约情形”?通过分析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与敏雅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案例,我们来深入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背景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与敏雅公司签订了一份医疗设备的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381.87万元,合同内容包括婴儿辐射保暖台等医疗设备的采购。合同明确规定款项需在三个阶段进行支付。然而,由于该项目为政府全资投资的公共项目,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以财政拨款未到位为由,未能按期支付尾款,并主张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付款延迟,拒绝支付违约金。
敏雅公司则认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义务在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政府是否拨款与其履行付款义务无关。此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妇幼保健院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与违约责任的界定
在讨论本案中“政府未拨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在合同法领域,不可抗力是一种免责事由,用以解除一方在特定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主张因政府财政拨款未到位导致无法付款,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主张,认为政府未能及时拨款并不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标准。拨款的延迟属于政府行政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将此视为不可抗力缺乏法律依据。
政府未及时拨款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表明,尽管项目资金来源是政府拨款,但这并不影响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在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换句话说,妇幼保健院作为合同的当事方,其履行义务不应依赖于第三方(即财政局)的资金拨付行为。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但未约定付款必须以政府拨款到位为前提。因此,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尾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的这一认定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与第三方的关系而免除合同中的责任。因此,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未及时付款属于违约情形,而不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与“政府行为”之间的区别
不可抗力通常指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控制的事件,但“政府行为”是否可以成为不可抗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政府的法律法规变更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不可抗力。然而,本案中的情况并不属于政府单方面改变政策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财政拨款过程中的延误,这是一种可以预见和通过其他方式克服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实务启示
本案给合同当事方,尤其是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启示:
1. 明确合同义务:即使是政府投资项目,也应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避免因为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导致违约。
2. 防范付款风险: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最好在合同中增加明确的付款保障条款,甚至可以要求设置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或保证金,以防止因政府拨款延迟而陷入资金困境。
3. 合理设置不可抗力条款:在合同中,应明确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如果出现政府延迟拨款的情况,各方如何处理。这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
本案中,海口市妇幼保健院未能按期付款,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而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必须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标准,而政府拨款的延误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因此,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单纯以“政府未及时拨款”为理由来主张不可抗力的适用并不成立。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政府投资项目的特殊性并不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基本履行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尽量避免模糊的条款,并明确约定付款的条件和违约责任,以防止在资金拨付出现问题时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2023)琼01民终11298号]
作者简介
刘振兴,西安交通大学MBA,企业管理转行法律,深刻理解企业运营管理,特别对医疗器械与生物医药产业有全面了解,擅长劳动法、公司法及民商事的非诉与诉讼案件。坚持法律合规服务于经营成果。关注我,粉丝均可享有半小时免费咨询服务(需提前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