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协议能否规避共同经营的法律责任?——蒋某与厦门信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分析

文摘   社会新闻   2024-08-26 11:43   美国  


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蒋某与厦门某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蒋某的配偶李某与某达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协议中约定某达公司将对李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收购,并向目标公司——安某公司增资。同时,协议还设定了业绩承诺条款,规定如果安某公司未能达到预期的业绩目标,李某需向某达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关键时间点:

  • 2014年6月30日:李某与某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 2017年7月:蒋某与李某办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名下的债务。

  • 2018年初:某达公司发现安某公司未能达到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要求李某及蒋某进行现金补偿。

  • 2018年3月:某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蒋某承担连带责任,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主要争议点

  1. 业绩承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蒋某主张,李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在商事活动中产生的高风险债务,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条件,且双方已离婚,蒋某不应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

  2. 蒋某是否知情并参与安某公司的经营:某达公司主张,蒋某不仅知悉李某与某达公司之间的协议内容,还通过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利。因此,某达公司认为该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 离婚协议的效力与债务追索:蒋某和李某在2017年7月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名下的债务。因此,蒋某认为,某达公司不应通过她来追索李某的债务,尤其是在他们离婚后发生的债务。

法院的认定与分析

  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首先指出,李某与某达公司签订协议时,蒋某与其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此类债务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2. 蒋某对公司经营的参与:法院认定,蒋某不仅是安某公司的股东,还在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直接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蒋某在协议签署后,签署了《确认和承诺》文件,表示其知悉并同意李某与某达公司之间的协议内容。基于此,法院认定蒋某对该协议的业绩承诺条款知情,且应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 离婚协议的局限性:虽然蒋某与李某在2017年7月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名下的债务,但法院强调,债务的追索应依据债务产生时的法律关系,而非后续婚姻状态的变化。某达公司提起诉讼时,该债务的基础已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因此,蒋某仍需承担该债务的连带责任。

  4. 法律责任的延续性:法院指出,李某作为安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蒋某作为参与经营的配偶,理应对公司未达业绩目标而产生的补偿责任有预见性。即便双方后来离婚,这一责任在法律上依然有效,无法通过离婚协议进行规避。


案例结论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蒋某应对李某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表明,在涉及夫妻共同经营和共同签署的法律文件中,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如果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与共同经营相关,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启示:

  1. 债务认定的时间节点:本案强调了债务认定中时间节点的重要性,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产生时的法律关系来判定责任,而不考虑债务履行期间夫妻关系的变化。

  2. 知情与参与的重要性:企业在签订涉及夫妻一方的商业协议时,应确保另一方配偶知悉并同意相关条款。这不仅可以避免法律纠纷,也可以确保债务追索的顺利进行。

  3. 离婚协议的局限性:尽管离婚协议可以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但在法律上,涉及共同经营的债务,离婚协议可能不足以解除一方的连带责任。

法眼看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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