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王某与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科技”)及其关联公司深圳市特辰泽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泽朋公司”、“前海特辰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王某自2013年起与特辰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期间多次与不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却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在2021年,因公司解散及绩效奖金未支付等问题,王某与特辰科技公司发生纠纷,最终诉诸法院。
案件的关键争议点包括:
混同用工的合法性:特辰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以及这些公司是否应承担共同支付工资和奖金的责任。
绩效奖金的支付标准与条件:王某主张其应获得的绩效奖金,但特辰科技公司认为该奖金需在审计后确定,并且审计未完成。
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王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但特辰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争议焦点
1. 混同用工与公司连带责任
关键细节:王某在不同时间段内与特辰科技及其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例如,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王某与特辰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王某与前海特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至3月,他与特辰泽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在2021年4月至6月,他再次与特辰科技公司签订合同。
法院认定:尽管合同主体频繁更换,王某的工作内容却未发生变化,且其工资由不同公司交替发放。这种交叉发工资的情况直接表明了用工管理上的混同,三家公司共同参与了对王某的劳动管理与工资支付。因此,法院认定特辰科技公司、特辰泽朋公司及前海特辰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三家公司对王某的劳动权益应承担连带责任。
2. 绩效奖金的支付与核算标准
关键细节:王某主张其在2021年1月至6月期间应获得每月10000元的绩效奖金,共计60000元。公司内部文件《运营团队解散及费用安排》及《管理团队绩效考核责任书》规定,王某所在团队应在项目净利润的基础上获得30%的奖励。但由于特辰科技公司未支付审计费用,导致未能完成正式审计报告,无法确定具体奖金数额。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特辰科技公司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奖金支付无法确定,构成了对员工权益的侵害。法院依据现有的《项目收支统计表》认定团队项目实现了利润,并支持了王某79900元的奖金请求。法院强调,公司未能完成审计程序,不应成为拒绝支付奖金的合法理由。
3. 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经济补偿
关键细节:2021年6月,特辰泽朋公司以“运营团队解散”为由通知员工,包括王某在内的团队成员合同将被终止。但公司未能提供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未就此事与王某协商。
法院认定:法院认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能提供充分的合法理由。法院据此支持了王某的经济补偿请求,按照其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出244266.72元的赔偿金。这一裁定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结论与启示
1.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法院认定特辰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用工管理中存在混同用工行为,这导致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在涉及多个关联公司的用工安排时,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管理范围,避免混同用工带来的法律风险。
2. 绩效奖金的分配与审计义务
法院强调了公司在管理和发放绩效奖金时的审计义务。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将导致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确保奖金发放依据明确,并按约定完成必要的审计程序。
3. 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与程序
本案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并提供合法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高额赔偿,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