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房产的归属,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过户进行权利人的变更登记,后非权属方因与第三人纠纷而涉及到执行该房产的复杂的法律问题,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属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实践争议、法律适用、预防措施及实务建议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帮助读者了解并妥善处理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问题。
一、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属的法律性质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
在法律上,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并不自动导致房屋产权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以登记为准,这意味着离婚协议对房产的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而非物权效力。因此,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房产在法律上仍登记在原所有人名下,可能受到其债权人的追偿。
协议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