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补偿条款无效时原股东能否免除担保责任?以“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为例

文摘   社会新闻   2024-08-15 07:08   美国  

引言

在投资协议中,对赌条款和担保条款常常同时存在,以确保投资方在特定条件下获得补偿。然而,当现金补偿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作为担保人的原股东是否可以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成为了法律争议的核心问题。本文将结合“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金泰九鼎’)与骆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雷迪公司’)增资纠纷案”,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原股东的担保责任问题。

案例背景与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金泰九鼎与旭阳雷迪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金泰九鼎向旭阳雷迪公司增资3000万元,其中6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根据协议约定,旭阳雷迪公司承诺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实现24000万元和50000万元的净利润,否则需要向金泰九鼎进行现金补偿。骆鸿作为旭阳雷迪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为该现金补偿提供担保。

然而,由于旭阳雷迪公司未能实现2011年的净利润目标,金泰九鼎要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并要求骆鸿承担担保责任。但骆鸿方面主张,现金补偿条款因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而无效,因此其担保责任也应随之免除。

法院的认定与分析

1.法院首先对案件中的对赌条款进行了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对赌条款中涉及公司直接向股东进行现金补偿的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此类补偿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的完整性,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金泰九鼎与旭阳雷迪公司之间的现金补偿条款无效。

2.尽管对赌条款中的现金补偿部分被认定为无效,法院认为骆鸿作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责任应当独立存在。法院指出,虽然担保条款表面上属于“担保赔偿”,但其目的在于确保旭阳雷迪公司实现约定的业绩目标,属于投资协议中的重要约定。因此,即便现金补偿条款无效,骆鸿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自动免除。

法院进一步解释,担保责任并非因主合同无效而自动无效。在本案中,骆鸿作为控股股东对金泰九鼎承担补偿责任,并非简单的担保责任,而是基于其对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障。因此,法院认为,即使现金补偿条款无效,骆鸿仍需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3.法院最终判决骆鸿应对金泰九鼎承担29204453.55元的补偿责任,驳回了骆鸿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主张。这一判决表明,即使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担保责任并不会因此自动消失,特别是在担保责任具有独立性的情况下

案例结论与启示

通过本案分析可以看出,当现金补偿条款因违反公司法规定而无效时,原股东作为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因此自动免除。法院认为,担保责任的有效性应当与主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相分离,尤其是在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意义的情况下。这一裁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对于投资方和原股东来说,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设计投资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担保条款的独立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即使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担保责任仍能得到有效执行。此外,作为担保人,原股东应意识到其担保责任可能在特定情况下独立存在,需谨慎承担相关义务。

结语

本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担保责任的独立性原则,即使在主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签订对赌协议的各方而言,清晰明确的合同条款设计以及对担保责任的充分理解,是确保投资交易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


法眼看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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