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律师
ACT心理咨询师
6年北京法院工作经历
1000+案件实操经验
案情
女方与男方于2021年9月27日认识,当晚双方自愿发生关系。
第二天男方告知女方其有妻子。因女方初到杭州,随后男方帮女方找房子租住,并帮女方支付房租。自同年9月30日,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交往、同居,期间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发现怀孕,双方多次协商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女方怀孕1个多月的时候,男方要求女方终止妊娠,补偿金额从50万元谈到20万元,最后男方提出补偿女方8万元,女方未同意。
后女方采取到男方的古玩店闹事、给男方家寄花圈等方式威胁男方。怀孕到4个月的时候,双方就终止妊娠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由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先付2万元,待终止妊娠手术成功后再支付剩余的8万元。男方支付女方2万元,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女方以回老家医院做手术为由,未进行手术,为此向男方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回老家手术,待手术成功后,再由男方支付剩余的8万元。
但之后女方并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怀孕到6个月的时候,双方就女方终止妊娠、男方补偿10万元再次达成一致,并且办理了终止妊娠手术手续,但因女方反悔、擅自离开医院而导致手术未进行。
2022年6月8日,女方在医院产下一女。2022年7月,女方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起诉男方。请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女方因女儿分娩所产生的费用18586元、误工费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方弘:女方认为孩子是男方的,男方自然应该承担分娩费,您怎么看?
张佳佳律师:这个案件确实值得大家关注。虽然女方有自主生育的权利,但毕竟女方是在明知男方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男女关系,然后怀孕这个行为本身有违公序良俗。男方并没有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身份,并没有欺骗的行为。而且针对是否终止妊娠,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并曾经达成一致的意见。
后来,女方违反约定自行将孩子生下,相应的分娩的费用,应该由女方来自行承担。
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因分娩产生的住院费、护理费等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方弘:女方因为生育孩子导致的误工费5万,还有其他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男方也不该赔吗?
张佳佳律师:针对女方因生育女儿无法工作产生的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同样的道理。任何的诉求都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主张误工费,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以侵权为前提,但是男方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因此,女方要求男方承担因生育产生的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就没有法律依据。
方弘:孩子的抚养费呢?
张佳佳律师: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或者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当履行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不论男方曾经是否同意女方生育这个孩子,既然孩子已经出生,作为父亲就有义务抚养孩子并支付抚养费。
但是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权利是孩子的,而不是孩子母亲的。因此,女方应当以孩子的名义向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法院判决后,男方依旧不履行判决,不支付抚养费,用女方可以孩子的名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方弘:男方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妻子是否可以以男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男方给付?
张佳佳律师:法律当然保护配偶一方的夫妻财产权益,但同时法律也保护未成年子女基于亲子关系,被抚养、被照顾、被监护的权益。这个权益是关乎未成年子女是否能够健康成长,是否有健康成长保障的身份性权益。
在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性权益和配偶的财产性权益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关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身份性权益。
当然这项未成年子女身份性权益的保障是以未成年子女成长需要为必要前提,对于超出这个必要开支的额外的抚养费用,那就需要征得配偶方的同意。所以,如果是超出必要的抚养费用之外的费用,男方的妻子是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承担的。
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男方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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