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事律师
《婚姻律师进阶》作者
案情
张勇(化名)与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媛离异。张勇还有家室,但其欺骗李媛,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
当时,李媛正好经济紧张,张勇为表真心,便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她,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媛收到转账后,随即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勇。张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条,还说道,"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
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该30万元产生争议。
张勇反复纠缠李媛,要求还钱,李媛表示卖房子也要还款。
此时,张勇又称,如果李媛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媛不肯,张勇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方弘:期限是1万年的借款,没有到期可以提前要回来吗?
于琦律师:期限1万年,说白了就是不用还了。我认为这就不是借款。张勇的意思就是他就把这钱给李媛了。其实,它不叫借条,所以也不算可以要回来的借款。
方弘:您认为这30万其实也不算是借款,只能说是一个赠予,那算是保证金吗?
于琦律师:保证金证据不足,认定不了是保证金。那么,保证恋爱这种东西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也就是有违社会常理,所以,肯定不叫保证金。
它的定性就是赠与,而且这个赠与还给出去了,已经交付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已经完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且给付了的赠与行为。
方弘:赠出去的30万还能够要回来吗?
于琦律师:张勇要不回来了。因为,虽然违反公序良俗,但是俩人确实谈恋爱了,张勇还导致人家流产等等,俩人还在一起同居。所以,张勇这钱只要给出去了就要不回来了。
如果反过来,张勇跟李媛俩人签订了一个保证给你30万的承诺,比如说分手费这样的承诺,但实际上张勇没给李媛这30万。这时候李媛要是跟张勇要这30万,李媛要不到。因为,这钱没给她,也违反公序良俗。
可是咱们这案子的情况,张勇这钱已经给出去了,而且事实上也确实造成了李媛的身体伤害。所以,赠予了的钱,交付了,就要不回来了。
方弘:其实,原本李媛是想给张勇打借条的,但是张勇不愿意。假如李媛确实打了这个借条,没有约定还款上万年期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钱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于琦律师:那就是典型的有借款合意的了,认定为借款的前提就是得有借款合意。法律名词的意思就是得写借条或者哪怕没有书面借条,也得有一个比如俩人微信或电话录音等的证据来证明,这钱是借给你的,你得还。
一方面愿意借,另一方面愿意被借。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达成一致。他们现在欠的就是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这不算借款,如果有了上述的意思表示一致就算借款。
方弘:其实,本案当中还涉及到一个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张勇的妻子。事实上张勇给的30万应该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张勇要不回来。他的妻子起诉,比如起诉张勇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把30万要回来,这个可以吗?
于琦律师:这个思路倒是可以。张勇和他妻子一起起诉李媛,或者他妻子一个人起诉,起诉的案由是赠与合同无效纠纷。这个意思是张勇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把财产无偿赠与给她人,作为配偶的一方,我的共同财产权益被侵害了。所以,妻子主张要回来。
那张勇妻子打这个官司,大概率是能打赢的。
当然了,按说张勇跟她共同起诉,证据确凿的话,有可能返还全部。但因为李媛恰好有身体损害,不一定全部返还。但是,这样的官司的赢的概率是极高的。
不过我们要知道,张勇这个身份往往只敢偷摸自己起诉。因为,他不想让他的妻子知道。他不能损失了钱,家庭又损失了。他可能觉得不值当的,因此很可能他不想跟他妻子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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