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赟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新型犯罪研究中心
主任、专职律师
北京大学《燕大法学教室》
刑事法编辑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
专家讲师
案情
方弘:信用卡还不上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什么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郝赟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是咱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罪名。它主要包括以下这几种行为模式:
第一种,使用的是伪造的、假的信用卡或者信用卡本身是真的,但是在领取信用卡的时候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甲以乙的身份去领信用卡。
第二种,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消费。
第三种,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
第四种,咱们这个案件之中涉及到的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所谓恶意透支要与所谓善意透支,也就是日常生活之中的民事违约行为相区别。恶意透支是指什么?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行为进行了限缩的规定。它具体是指持卡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透支之时,主观上想的就是我要不还这个钱。所谓的非法占有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之后,要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并且之后过了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才属于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所规定的恶意透支。
所以,并不是只要透支了信用卡就一定构成犯罪。它既要求你透支之时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求有一定的数额标准。现在最新的数额标准是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构成起刑点,过去是1万元,现在涨了。另外,你在透支之后还要发卡银行有效催收两次,还要过三个月不还的,才构成犯罪。
方弘:这个案件中,判断欧先生到底是否涉罪,主要看他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来理解?欧先生到底是不是非法占有,怎么来判断呢?
郝赟律师:非法占有目的不单是信用卡诈骗罪,几乎所有的经济类犯罪都会有这么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什么?
目的这种东西是存在于人内心之中的一个主观态度。我们说的目的还不是说你案发之后不还钱的目的,我们说的是你在透支消费之时,在那个时间点上你有没有要还款的目的、还款的意图?这个就非常难判断。
所以,我们在诉讼证据法当中讲一个原则,对于主观要素,我们可以根据客观的一些情状进行事实推定或者间接证明。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这样的一些情状进行了一定的罗列。
第一,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而去大量透支,最后无法归还的,可以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虽然你在申领信用卡的时候提供的身份证明是真的,但是你提供的资信证明是假的,提供了大量的虚假的房产资信状况证明,用这些虚假信息去申领。
第三,透支之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你采用这种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手段,就是为了让银行找不到你。
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们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这六类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客观情状,只是一个推定,这种事实的推定是可以推翻的。言下之意,你如果具备了这6类情形,但是如果你能够提供一些其他的证明材料,能够切实证明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以上这6类情状是可以推翻的。即即便有上述6类情状,也是可以通过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
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过往还没还钱,比如欧先生虽然最后是还不上钱了,但他在开始使用信用卡之日起,是不断有还款的行为的,他前面还的都挺好,只是到后面因为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的因素还不上了。所以,从持卡人信用记录来讲,之前都还是很好的。
其次,我们要看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欧先生在申领信用卡之后,他透支的金额主要是用来从事商业经营,而且是合法的商业经营。在申领信用卡以及透支的时候,欧先生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自己未来是有还款能力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欧先生有还款的意愿吗?首先,欧先生是没有任何逃匿、转移资产之类的行为的。而且,欧先生让自己的哥哥做他的信用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这种连带责任保证本身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担保。这意味着欧先生还不上钱,还有他哥哥帮他还。这就比较好地表达了他的还款意愿。
综合这些客观情况就可以判断一个持卡人到底有没有还款的能力。那么像在本案中,欧先生还有一些其他的行为,比如他虽然还不上款,但是也在有能力的情况下积极还款,甚至一直持续到了立案之后。
另外,本案中银行是单方面对这张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进行了调整,从50万降到30万。这也可能是银行认为欧先生偿还全部的资金会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欧先生在透支之时一直到案发前,一直都没有逃避还款义务,他真的是因为商业经营的客观风险,导致他还不上钱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无论是信用卡诈骗罪还是其他的一些经济类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以及对推定的推翻,都是辩护非常重要的点,是很容易出一些有利的辩护观点的。
方弘:这个案件法院最终判决欧先生无罪。但是,很多人也会担心,因为现在欠信用卡债务的人也还是挺多的。如何避免自己为此获罪,请郝律师给我们做一些提醒。
郝赟律师:首先,大家在申领以及透支信用卡的时候,要有自我的道德要求,你一定不能一开始就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抱着不还钱的目的。
现在,每个人可能经济条件不一样,整体的经济环境也有变化。大家尽可能的不要明显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去透支信用卡。这给自己将来就埋了很大的雷。即便最后没有被定罪,但是大家知道刑事诉讼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银行报案了,公安立案了,立完案了,侦查结束还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之后还要到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下来,即便最后是无罪的,前面可能也要遭很大的罪。这都是非常大的风险。
如果,我们真的因为客观的一些情况导致还不上钱了,一定要慎重面对银行的催收通知。这种有效催收不只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的、当面的催收,只要银行把这个信息传达给你了,你假装没看见这是没用的。它也是算作银行的有效催收。
贷款方有的时候就会觉得银行通知我还钱,我现在也还不上,干脆我就不理了,装没看见。这是不行的。上述的催收仍然构成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银行两次有效催收。所以,一定要慎重对待银行的催收通知。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发卡行直接主动取得联系。
本案中,欧先生有一点做得特别好,他与他哥哥在还不上钱之后,就找银行签了延期还款的协议,提供了延期还款计划。大意是现在我还不上,但是我准备接下来以怎样的方式慢慢还。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否定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说明你是有还款意图的,你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另一方面,这在构成要件上可以排除罪名。
还有一点,很重要!你主动与银行联系,签订一些双方合约,可以有效预防银行过于着急,直接进行刑事控告。一旦刑事控告,即便最后不定罪,可能对很多当事人来说也要扒掉好几层皮!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我们的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法定出罪事由。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如果行为人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注意:不是公安机关立案前,是指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点之前)全部归还或者有其他的一些具体的情节轻微的情形可以不起诉。不起诉就意味着案子结束了,就不会到法院接受审判,也就不会被定罪。
最新2022年的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等这些发卡行要收的费用。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就可以不起诉,可以无罪。但是,如果你之前因为信用卡诈骗已经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就不适用这一条了。
所以,总体来讲,大家如果要透支,避免涉刑的话就是三个点:
第一,透支之时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不要抱着占银行便宜的心理。
第二,透支之后到期了还不上钱了,积极主动的与银行联系,取得更多的延期还款的机会和谅解。
第三,如果一旦刑事立案了,抓紧时间找亲戚朋友借钱,赶紧把窟窿填上,你就有机会适用司法解释当中所说的不起诉情节。
即便你的数额已经达到了50万元以上,不能适用这条不起诉的理由也没关系,你多少退赃、退赔也是可以减轻你的量刑。
方弘:我觉得郝律师刚才提供的这些建议,每一点都非常的重要,对大家避免涉罪有很大的提醒和帮助。信用卡还款越累积到越后面,它的利息计算有一些案例是非常高的。如果一直拖着,即便不涉罪,但是单还利息有的时候也很难承受。所以,是不是专门有这样的一个业务,可以把我的情况跟银行协商好,对于利息和后续的还款会重新做一个安排?
郝赟律师:是的。你不还款即便不构成犯罪也构成违约。这时候,违约责任的范围就不只是本金了,也包括银行所要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等,这些都是要还的。有的时候本金不多,滚的利息可能就会达到两倍甚至以上,这个数量是非常巨大的。
那么,各家银行都非常希望持卡人能够主动与他们取得联系。因为,咱们都知道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把人送进去,它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维持经营,为了盈利。所以,凡是持卡人能够积极表达自己还款意愿的,银行都不倾向于走刑事案件,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的地步,它觉得不行了,要不到钱了,才会走刑事(程序)。
所以,大家可以尽可能主动与银行联系,甚至银行会有专人来跟你联系,比如双方签订一个逾期还款、延期还款的计划,期限可以延长,比如应该一次性还50万,有可能会延长好几期,每期还少一点,甚至可以用你的工资卡,每个月的工资还一部分,这都是可以的。
对于数额特别大,但是企业经营又确实比较好,银行也不希望损失大客户的时候,银行甚至有可能会在还款的本息总额上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就为了让你能够还得上。所以,这方面都是可以跟银行去协商的。小客户也可以跟银行协商延期,大客户甚至可以协商减免一部分的还款本息。这对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以及在民事违约当中,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责任都非常重要。
各大银行想尽各种办法,让大家办理信用卡。有的人每个月收入微薄甚至入不敷出,还要透支信用卡享受各种奢侈生活。这其实是在提前透支自己的福报。不要以为等有钱了就能还上,一旦开启,债务就像滚雪球。所以,建议大家慎重办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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