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在同一路口违章58次罚款2900元 这种处罚合法合理吗?

文摘   社会   2023-10-27 22:21   云南  



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近期,一名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帖称,自己于108日接到交警通知,说从202110月到20235月存在58起交通违章,需缴纳罚款2900元。

随后该网友下载了上海交警App,发现自己的违章均为骑自行车在同一路口处走到机动车道(电子摄像头抓拍),总计持续一年半,5月份之后没有继续违章是因为搬家了。

109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该网友获悉,该网友此前从未收到过警方的短信或者电话提示,所以才会在同一路口反复违法。

1010日,记者从警方获悉,该网友由于是公共户口,此前登记的居住地未及时变更,导致警方寄出的挂号信不能及时收到,非机动车的违法告知主要是通过挂号信寄送以及App自助查询,此次由于该男子有长期违法行为未处理,才设法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本人,目前该网友已经前来配合警方开展相关调查。

记者也了解到,所有交通行为的参与者(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都可以通过下载上海交警App或者交管12123App,及时查询并处理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来源:澎湃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我很少听过或者看过自行车违章的情况,自行车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会违章?

郑吉文律师:作为交通参与者,每一个骑自行车出行的人都应当遵守相应的交通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地方,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此,遇到人行横道时直接骑行过去,这是不对的。正确的做法是应当下车推行,我觉得这是自行车违章最常见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自行车与机动车一样,实行的是右侧通行的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很多骑车人为了方便,出现逆向行驶的情况,其实这也是一种违章情形。

另外,如果道路划分是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那么,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分道通行,也就是各行其道。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或者自行车不可以占用另外的机动车道。另外,骑自行车不得载人,除非是12岁以下的儿童,这种情况是例外的。

方弘:本案当中,这名网友发现自己违章的原因是因为骑自行车在同一路口处走到了机动车道,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自行车是不能够到机动车道上的吗?为什么会是一种违法行为?

郑吉文律师:我在前面讲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其中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在内,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行车道的右侧行驶。

因此,我觉得这名网友没有遵守分道通行或者右侧通行的规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方弘:您认为这位网友是否可以以没有收到处罚为由,拒绝缴纳之后的57次的罚款?

郑吉文律师: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以刑事处罚。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的原则。

按照正确的行政管理理念或者法律规定的精神,道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是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以进行道路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为宗旨,同时根据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的原则,网友首次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警告,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其后的57次违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我觉得这名网友以未收到处罚通知为由,拒绝缴纳57次的罚款,其实很难获得支持。但这不等于说上海交警部门的处罚具有正当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基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应当及时、有效得送达给违法行为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然而,一些地方的交警部门在处理由电子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这些非现场处罚时,存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能有效履行,处罚决定不送达,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被漠视的情况,这些都与我们当前的依法行政,服务行政的理念不相匹配。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不仅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还必须做到程序合法,这是法律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最基本的要求。如果程序不规范,就会给人一种执法只是为了罚钱的误解。

我认为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交通参与者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交警部门作出非现场处罚时,不履行罚钱的告知义务,不履行有效送达的责任,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从执法程序角度讲,行政处罚的告知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这名网友即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行政处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

因此,交警部门要想取信于民,树立起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必须改变思维和理念,改变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才能实现良好的法治效果。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对这名网友后面的57次处罚,应当做出一些减免,甚至存在程序违法的相关情形,网友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的判决。

当然我前面也谈到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只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确关于送达的有效性的问题,目前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明确。

方弘:交警到底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在首次违法的时候能够立即通知到当事人本人?

郑吉文律师:本案当中的交警是使用了挂号信和下载软件自助查询的方式通知被处罚人。事实上,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处罚通知是否应该有一种及时、迅速又节省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实际关于送达的方式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

在本案中,交警可以采取邮寄送达。上海交警也是采取挂号信邮寄送达的方式,但是最终是没有送达成功。同时,它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就是把相关的法律文书送交给行为人的手中。但是,考虑到目前的执法成本和效率问题,这种方式不够现实。但是,手机短信送达也是一种方式,或者打电话告知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在目前大数据时代,我认为有效送达处罚通知绝对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为了提高执法的效率,近年来全国各地基本上都启用了电子警察违法抓拍的即时告知系统,也就是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即刻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所有人。

本案中上海交警部门自称采用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无果后,发现这个网友即这个行为人持续重复的违章,才采用了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告知。既然,你能够掌握到行为人的联系电话,通过发送短信告知或者及时打电话联系,并不是不能实现。

因此,懈怠通知就是一种懒政思维,是一种典型的官僚主义作风,是一种隐性的不作为方式。我认为,懒政思维、不作为、慢作为,也是造成当前行政执法公信力不高,引起民众质疑愤慨的一个主要原因。



结语

交警处罚不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就失去了申诉为自己维权的机会,不及时告知当事人,就不会起到避免当事人下次违法的作用,也起不到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违章58次才想办法通知,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罚款还是为了教育被处罚人,下不再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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