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薇律师
儿童安全基金联合发起人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和社会责任委员会副主任
案情
方弘:石某曾称小花没有抗拒发生性关系。但小花曾告诉她,自己曾明确拒绝过石某。小花是否自愿是认定石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吗?
王薇律师:首先,咱们要梳理清楚案件情况,被告人石某,犯罪的时候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了,是成年人了。被害人小花,被强奸的时候只有十一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年龄?因为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人不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年满十八周岁,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面临的案件结果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仅就本案的情况去谈后面的问题,大家不要随便套用到其他案子上面。
然后咱们再来谈刚才主持人问的问题,小花是否自愿是不是认定石某构成强奸罪的关键,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需要去分辨小花是否自愿。构成强奸罪,一般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进行奸淫,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这是基于充分保护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女性的心理与身体发育的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方弘:有的女孩可能到底是满了14岁还是没满,并不能够准确辨认,女孩是否满14岁以男方是否知道为准还是以女孩的实际年龄为准?
王薇律师:这个问题特别好,这是很多案件律师辩护时经常会提到的一个点,咱们要分两个层面来谈。第一个层面,是被害人实际年龄到底满不满14周岁怎么认定。比如咱们来类比一个新疆的案子,被害人12周岁,没有出生证明,发育的已经很好了,个字也很高,从外表,完全看不出是不满14周岁。被害人自己的陈述就说过三个年龄,每个都不一样,被害人父母也存在年龄说不清楚的情况。所以,辩护律师就咬定无法证明被害人不满14周岁。
那么,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法院认为,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判断,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被告人法定责任年龄的判断标准,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院也是在公安机关调取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最后综合判断被害人案发时没有年满14周岁。
另一个层面,就是被告人是不是明知被害人没有年满十四周岁。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关系到被告人的实际量刑。如果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那么就构成了一个从重处罚的情节。所以在开庭的时候,关于是不是“明知”这一点,辩论的也非常厉害。
咱们在谈论的这个案子,我在一开始就跟大家强调了,被害人小花是不满十二周岁的,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里的规定,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就不需要再去更多的辩论是不是明知了,就应该被认定为是明知了。
但是对于12到14周岁中间的,怎么办,怎么去认定“明知”?法律规定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但是又怎么去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是从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了。
现实案例中,各种情况都有,有的是根据证人证言去判断,有的是根据案件事实去推理,所以如何判断“明知”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情况。
方弘:顺平县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捕嫌疑人石某。这个理由成立吗?
王薇律师: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并不成立,首先,一个成年人强奸一个不满12周岁的幼女,怎么叫“无社会危害性”?检察院给的解释是石某刚满18周岁,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
那么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案件情况。
第一,石某和小花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通过快手认识,后在QQ和微信上聊天,检察院认为二人发展成为了男女朋友关系。一个不满12周岁的幼女,她有没有足够的理解力去判断什么是男女朋友关系?没有见过面的人,仅仅通过聊天建立起来的关系,检察院何来定性为男女朋友关系?
第二,石某刚满18周岁,这个“刚”字,就表明了要给石某开脱的意思,难道法律会对18周岁第二天,和18周岁第364天的人犯同样的罪,给与不同的处罚吗?
第三,初犯,很多人犯罪都是初犯,很多被判刑了的强奸犯都是初犯。我觉得有一些犯罪,比如,帮信罪,确实很多人误入了圈套,是初犯,对这样的人,可以考虑量刑时有一些体现。但是,强奸罪,只要发生了就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可能是终身无法治愈的创伤,对被害人的家庭可能是灭顶之灾,强奸罪,再犯的可能性极高,这样的罪犯,怎么能说没有社会危害性呢?
而且,在本案中,小花出现了很多身体上的、精神上的很严重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还应当依法从严把握,依法追诉,从严惩处。所以,被告人作为一个成年人,对基本没有性防卫知识的11岁的小花实施性侵害,明显属于犯罪情节较重。
方弘:您认为石某是否构成犯罪?
王薇律师:我非常坚定的认为石某构成犯罪。聊起这个案子,让我想起去年我们做过的一期节目,好像是关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行为的,当时有不少人在留言区评论,认为我的观点存在不对的地方。大家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当时就对这个规定存在着我的理解,那么今天我也可以跟大家说,这个规定已经被废止了。
石某是否构成犯罪,咱们从严格的刑法条文去分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条文说的非常清楚,石某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所以,石某构成强奸罪。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所以,对石某,应该在四年半到八年量刑,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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