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案情
49岁的张女士是一名商海中摸爬滚打多年的女强人,离婚后就一直单身。经朋友介绍,她在一家有偿陪侍的KTV认识了26岁的男模李四。而此时的李四已经是有家庭的人了。
几次消费后,因为看中李四的年轻帅气、善解人意,两人互生好感,遂于4月下旬开始同居。
期间,张女士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计向李四转款787005元。
2021年6月15日,李四所供职的有偿陪侍KTV因涉黄被查处,后停业。转款的钱中,包括张女士KTV的消费款、双方旅游和日常部分消费性支出,及李四父亲生病时的慰问金60000元。
两人分手后,张华把李四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四返还其不当得利款895995元。原因是她无意中发现李四已婚。
庭审中,李四对他和张华交往的目的直言不讳“一直把张华当客户,图的是张华的钱,让张华给李四做业绩”,而张华也仅为寻找刺激、排遣寂寞,彼此各取所需罢了。张华与李四的妻子多次联系并有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息记录为证,张华多次透露其知道李四有妻子的事实。
李四称,90万的款项中,除去张华的消费款项之外,其余都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支付给李四的报酬等,另有60000元系张华因李四父亲生病住院而送的人情,故李四并不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没有退还义务。
方弘:张华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什么是不当得利?
谭瑛律师: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不当得利在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是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有4个方面:
第一、一方获得利益。
第二、一方受到损失。
第三、获利和损失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例1,比如张三要转款给自己妻子,但是把卡号输错了,就转到李四的卡上去了。这个时候,李四获得了张三转的钱,张三受损失了,而且李四获得这个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这种情形就叫不当得利。如果张三找到李四,李四不还。张三以不当得利起诉的话,法院是会判决李四返还这1万块钱的。
例2,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给情人的钱,我们通常认为情人获得这个钱,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情人这一方也是属于不当得利。
方弘:张华在KTV的消费,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谭瑛律师:我个人认为,张华在KTV的消费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因为,到KTV去消费可能是涉及到唱歌、喝酒、吃水果,这些是经营行为。作为KTV来讲,它本身就是从事这样的经营,张华去消费,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一个消费关系。我认为这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
无非它可能涉及有偿陪侍的行为,这个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这应该是有关职能机关来进行惩处的问题,比如没收KTV的违法所得之类的。但是,张华作为消费者,自愿去消费,也享受了相应的服务。我认为,她所支出的钱不应当属于不当得利。
方弘:张华赠给李四父亲的钱,可以要得回来吗?
谭瑛律师:我们首先要分析它的法律性质。张华在李四父亲生病的时候,自愿赠送给李四父亲钱,相当于慰问金的性质。我个人认为这就属于我们法律上讲的一般赠与。
法律上讲的一般赠与就是动产(如钱就属于动产的一种),一旦交付,你把这个东西已经给到别人了,别人也接受了,那么我们就讲这个赠与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这个时候,赠与人是没有权利再去向别人要回来的。
所以,本案当中张华想要回给李四父亲6万块钱的慰问金,我认为从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她已经自愿把这个钱赠送给李四的父亲,而且赠予的这个行为已经完成了。
方弘:用于双方旅游、日常生活支出的费用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谭瑛律师:这个钱虽然是张华转给李四的。但是,这笔钱是用于他们双方同居期间的旅游,还有日常生活的一些支出的费用也没有装入李四的腰包。所以,我认为这一部分支出肯定是不属于不当得利的。
方弘: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90万块钱掏出去了,张华是一分也要不回来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呢?
谭瑛律师:这就要看张华转了90万给李四之后,这90万当中有多少钱是用于了双方的旅游生活支出,有多少钱是用于KTV的消费,又有多少钱是赠送给李四父亲的,把这些不属于不当得利的部分扣除掉。如果还有剩余,我认为李四是应该返还的,剩余的这一部分没有出处的,这个应该就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首先是要做一个否定性的评价。张华看中了李四的的年轻帅气,而李四看中的又是张华的资金能力。双方应该是各怀鬼胎,各有所图。两个人又是同居关系。李四也是有家庭的人。他们的这种关系不管从道德层面也好,还是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我们认为都是应当做一个否定性、批判性的评价,不值得倡导。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是有剩余的钱,李四应该返还。
方弘: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华不当得利款70000元。为什么?
谭瑛律师:因为李四是在KTV工作,他应该是有一定的工作报酬,张华给他的钱里面实际上有一部分应该是算作李四的工资。法院好像酌情考虑了这一部分,所以就返还了一半给张华。
方弘:如果张华确实被欺骗,认为李四未婚,并抱着结婚的目的和李四相处,后来得知其有妻子,是否能要回来90万的款项?
谭瑛律师:如果张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如果这个目的最后不能成就,这个钱是要返还的。但是,在返还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区别哪些是他们在共同同居生活中实际已经花掉的钱,那个是不应该返还的。没有花掉的钱,比如90万里面花掉了50万,还剩40万,最后婚姻没结成,我个人认为这40万是要返还的。
中国传统文化常讲邪淫行为,伤身败德,害人害己,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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