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轩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方弘:老陈有借款合同,有房子的抵押,要求老张先还钱天经地义,这钱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朱轩律师:民法上有个概念叫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换句话讲,行使自己的权利是由时间限制的。如果在这个时间期限内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那么就过时不候,无法再获得公权力的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9年,自2019年起计算三年内,老陈没有向老张要过钱,而且老张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了诉讼时效抗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老陈就丧失了胜诉权,自然就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方弘:法律上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
朱轩律师:首先,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就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如果没有诉讼时效,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实现自己的权利,那些早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几年之后还可能会被合同一方主张另一方违约,这会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
其次,一个作用是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打官司是因为有争议,而且没办法私下解决,因此需要求助公权力的帮助。需要帮助自然也是有条件的,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要有时间限制。如果权利人自己都不紧张,不主动及时地在时效内向公权力求助,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其实并没有受到很严重的侵害,没有对权利人的生活造成太大的影响。自己都不急,设置了时间不去主张,那公权力也不会无限期地等你行使权利。
再一个,是提高司法效力,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司法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我们国家每个地方的法官都承担着很大的案件量。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什么“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可能过了很长时间之后被提起诉讼。那么司法负担就会过重,而且时间越长也越不容易取证,审理的难度变大,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方弘:房子的抵押登记手续可以注销吗?
朱轩律师:可以注销。首先,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的是主债权,即本案中的借款,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老陈没有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所以这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
本案中,老陈没有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意味着老陈失去了胜诉的权利,主债权事实上归于消灭,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方弘:欠钱不还拖四五年的并不少见,债权人该如何让自己不输在诉讼时效上?
朱轩律师:诉讼时效落点在“主张”二字,说的通俗点,就是一直保持问债务人要的状态,并且留下要钱的书面记录。
比如不时与债务人核对账单,确认债权内容并由对方签字确认。保留各种主张权利的记录如律师函、往来函件、对方回复等,并最好找第三人证明,尤其要注意对方的回复,如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属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长期的还款计划,并要求债务人签字确认,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诉讼时效将于还款期限届满起计算,再比如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都是中止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
保持一直问对方要的状态,诉讼时效就会不断的重新计算,也就不存在过期的问题。不过,我还是建议大家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遗忘或者其他的突发情况。
所以,诉讼时效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在还钱的届满三年之内去法院起诉,只要有主张自己权利的行为,并且留有证据的话,就可以重新计算。
即便现在如果您手里确实是有这样的欠款,你确实超过三年没有跟人家有任何的主张,是不是就意味着要不回来?也不尽然!刚才朱律师也提出来了,你重新做这样的约定,这其实是有一些方式方法的,而且还要看对方的情况。具体如果您有这样的情况,也建议您咨询一些专业的律师,给您一些比较有效的建议。
老张真的逃过了这笔61万的债务吗?《大学》中早就告诉我们,“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就是说不正当得来的财富,也会以不正当的方式散失掉。不义之财,不仅留不住,去时往往是加倍去的,还会有意想不到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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