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维律师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曾柏良
全球艺朵居慧画协会主席
中国美术家协会广西分会理事
案情
近日,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老人在地铁站内乘自动扶梯摔倒,好心人帮忙搀扶,搀扶过程中两人向后摔倒,又致其他乘客受伤。结果没想到好心搀扶者也被告上法庭!究竟是怎么回事?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上海一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站在秦阿婆身后的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
此时,魏先生正在旁边的下行扶梯上发现情况后,他立马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
搀扶的过程中,秦阿婆欲蹬脚借力起身,结果她和魏先生两人先后向后倾倒,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
经医院检查,张女士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秦阿婆:摔倒时没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没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和自己没关系。
魏先生:出于好意,帮忙搀扶秦阿婆,没料到发生后续事情,对原告损失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原告受伤无过错。
来源: 上观新闻
方弘:您认为地铁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王宇维律师:地铁公司无须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不同的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对于其安全保障义务有着细化规定,例如《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就对地铁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和标准以及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范等进行了规定。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也规定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企业有关票务、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服务须知,遵守相关乘车要求。
本案中,通过网上新闻报道可以看到,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已通过广播、文字提示语等多种渠道,明确提示乘客紧握扶手注意乘梯安全,且事发前涉案自动扶梯运行正常,事发后地铁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场处置,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地铁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站在地铁公司的角度看,张女士被撞倒受伤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应由相应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与地铁公司没有关系。
方弘:魏先生认为自己出于好意,帮忙搀扶秦阿婆,对于撞倒张女士的伤病不是故意,您怎么看?
王宇维律师:魏先生对于撞倒张女士的行为,确实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属于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紧急救助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对紧急救助做出了规定,确定了善意救助者责任的豁免规则,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
善意施救者的责任豁免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在他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时,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不当,造成了被救助者的损害。
因此,从这个立法本意来看,紧急救助制度在于用“及时性”来换取救助机会,而由于事出仓促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合理的代价。本案中,魏先生看到乘坐上行扶梯的秦阿婆摔倒后,立马从下行扶梯跑来帮忙搀扶秦阿婆,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即便搀扶的过程中,两人先后向后倾倒造成第三人受伤,魏先生的行为也仍是救助他人的善意之举,应当认定其出于善意救助的目的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
那么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魏先生在此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加之法律对善意施救者的一定程度责任豁免,因此魏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方弘:秦阿婆认为摔倒时没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没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和自己没关系。您认为秦阿婆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王宇维律师:秦阿婆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从大的方面说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而言呢,其承担的是因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及理论通说,一般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受害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存在过错。
本案中,秦阿婆发生过两次摔倒行为,第一次摔倒是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没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第二次摔倒是善意救助人魏先生帮忙搀扶秦阿婆过程中,秦阿婆蹬脚借力起身,导致秦阿婆和魏先生两人向后倾倒,正是秦阿婆第二次向后倾倒行为导致后排张女士被撞倒受伤。
秦阿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她乘坐自动扶梯时没有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所以秦阿婆对张女士的受伤存在过错,理应对张女士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因人身遭受侵害而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那么讲完秦阿婆应该承担的责任,我们现在回过头看一下秦阿婆提到的“张女士受伤是因为她没扶扶手,或魏先生碰到造成的”这一说法对不对呢?根据前面所讲,秦阿婆自身确实存在过错,应该对张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那张女士是否也有责任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即便假设张女士对自身受伤存在过错,也仅仅是减轻秦阿婆所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已,而不能免除其责任。更何况,张女士向后退了两、三个台阶,已经预留出安全距离,所以张女士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再者,魏先生面对秦阿婆的危难状况,勇敢挺身,实施善意救助行为,且魏先生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过度苛责其注意义务。
综上,秦阿婆的说辞完全是推脱责任的行为。
方弘: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如何看法院的判决?
王宇维律师:我认为该法院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而且有效地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该判决综合考量了多方因素。
首先,关于秦阿婆是否应对被撞倒受伤的张女士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从涉案侵权行为、各方过错、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得出了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秦阿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其次,关于救助人魏先生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从客观行为上看,魏先生见到秦阿婆摔倒在扶梯上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前提下,立即上前扶起秦阿婆,第一时间帮助秦阿婆脱离持续倒在运行扶梯上的险境,应当认定魏先生采取了紧急救助措施,构成善意救助。该判决认可法律不应过度苛责救助者的注意义务,而应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
第三,关于地铁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运营地铁的管理者,已尽到合理且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我们认为,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年来,因助人为乐而惹上“官司”,为救济他人而导致自身受损等情况并不罕见,“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为社会热议话题。本案判决符合立法本意及价值观导向,为救助人保驾护航,使其无需因顾虑承担责任而放弃救助,让 “救不救”的问题不再成为拷问人心的艰难抉择,本案判决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方弘:老人摔倒了,扶不扶?救不救?这个案件从法律上给了我们答案。接下来我们想请全球艺朵居慧画协会主席、中国美术家协会广西分会理事曾柏良老师从他的角度讲讲老人摔倒要不要扶问题。
曾柏良:我们这里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盲人的老人家都90岁了,摔倒的时候,他也没看到是谁把他碰倒了,结果有人把他救起来,并送到医院。送他去医院的这个人,不管老人是不是他碰倒的,我们认为都要感谢他。因为,他懂得解决问题。这件事发生之后,老人的子女也来了,也怀疑这个把父亲送医院的人撞倒了老人,就让这个人出这点钱,要负责到底。但是,这个人不争,也不吵。子女就去报案,警察在调取事发路上的监控的时候,发现撞倒老人的人并不是把老人送到医院的这个人,撞的人跑了,没有良心。
于是,子女就去找这位善人,但没找到,因为当时没有留下姓名和地址。老人的子女觉得对不起这位善人,误解了他。子女们就一直在寻找这位善人,希望能够给他一个真心的感谢。
其实,这就是最好的大结局,最圆满的大结局。
按照我们中国文化来说,我们要化解矛盾不在于争一个道理,我们真正要讲真情。中国历来的传统文化是助人为乐。其实,人来到这个世间就是来修行的,就是改变自己的不足之处,提升自己的认知,获得真正的修养,这个世界才会更美好。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献上一份爱,这个世界就会充满着大美、大爱,大爱无疆!
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力,罪不在己。
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力,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最终,卫兵亨里奇被判处三年半的有期徒刑。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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