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娃非亲生案男子曝出妻子又生了第四胎 无法追究刑责?

文摘   社会   2024-01-03 21:51   云南  


刘鹏举律师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案情










2007年,30岁的陈志显经媒人介绍和小他八岁的俞丽(化名)相识,交往近一年后,两人顺理成章步入了婚姻殿堂。陈志显觉得,两个人感情是挺好的。他所有的收入都交给俞丽。婚后,陈志显辗转各地打工,但夫妻两人并不算长期分居两地。陈志显觉得,夫妻二人的感情丝毫没有受到距离的影响,就算分居两地,每天也都会打视频电话。

在这期间,三个女儿相继出生。和世间所有父亲一样,曾经的陈志显小心翼翼地呵护着三个掌上明珠,那时他心中只想着女儿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然而,一切在2021年发生了改变。那年下半年,俞丽提出想要出去跑工程,虽然陈志显并不同意,但没有拦住妻子外出的决心。那段时间以来,俞丽经常拒接视频通话,让陈志显心生疑惑。

20223月的一天,陈志显发现俞丽和另外一个男人一同走出了宾馆电梯。“当时非常气愤,我上去抽了他们俩一人一耳光。”虽难抑怒火,但冷静过后的陈志显顾虑着三个孩子,想着妻子只要回归家庭就好,并没有想过离婚,俞丽也答应不再外出跑工程了。

陈志显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二十余天,他就发现俞丽的微信已将自己拉黑。两人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此后俞丽带着小女儿回了娘家。之后,陈志显对三个孩子进行DNA鉴定,结果发现都不是他亲生。

得知结果的陈志显几近崩溃。而俞丽知道鉴定结果后,却反问道,“血缘关系真的那么重要吗?”后来,一直无法和俞丽取得有效沟通的陈志显,选择找电视台讲述自己的遭遇。

陈志显说,看到他在电视台曝光此事,俞丽伙同情夫在当年528日,往他家里扔爆竹进行报复,导致陈志显80岁的父亲受到惊吓心脏病发。当地公安机关对俞丽行政拘留8日。

过去的一年里,陈志显“失了魂”。整日躺在家里,酗酒、抽烟,不喝酒就睡不着觉。当然,也不工作。他说,“现在什么都不想,我就想着怎么告到他们坐牢,其他的等解决完再去考虑。”

16年的时间,突然间一朝发现,什么都没有了,家没了,孩子也没了,其实最担心陈志显的还是他的父母。“(陈志显)讲了好几次要跳楼,我都怕死了。”

1228日,该案在江西省德兴市法院开庭。当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陈先生和俞某的离婚纠纷案,下午则是陈先生和“第三者”的人格纠纷案。据上游新闻报道,陈先生当庭提交了新证据——妻子俞某于202211月在上饶市某医院生下了第四胎女儿,陪产人就是与她有不正当关系的吴某某。

采访对话


方弘:陈志显只想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您认为对方构成犯罪吗?

刘鹏举律师:我认为,如果本案的当事人陈志显想要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有点困难。对于本案,我的观点是二人的行为违法,但是不构罪。

(一)“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首先是针对俞某的点燃然烟花爆竹的行为,该种法律情形,我们根据“德兴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俞某与他人不正当关系被发现后,2022528日凌晨,为报复陈先生,俞某和吴某某使用两个36响的闪光雷放置在陈先生住宅门槛门口,又使用一个冲天炮烟花爆竹放置在陈先生住宅后面卫生间窗户上,使用点燃蚊香的方式延迟引爆,造成陈先生住宅卫生间窗户损坏、客厅窗户玻璃污损。202275日,吴某某被行拘10日。2023121日,俞某到案后被行拘8日。”

结合上述信息进行分析,我本人认为,因为二人的行为已经经过德兴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本案已经经过相应的法律评价,且俞某本人以及吴某某均接受了处罚被行政拘留,故陈志显意图追究二人的点燃烟花爆炸的刑事责任目前不存在现实可能性。

(二)、第二种就是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在我本人看来,俞某是构不成诈骗罪的。因为,陈志显所提供的抚养费的受益人是孩子,即该行为当中孩子是获益的一方,由于孩子是无辜的且不知情,即使俞某存在隐瞒真相的主观故意,由于俞某并没有在该抚养行为当中获益,所以俞某构不成诈骗罪。

但是,针对这个问题,我专门查了一下,对于俞某的此种行为,确实有一个术语叫作:“欺诈性抚养”。什么是欺诈性抚养?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担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由于我国在欺诈性抚养这块是一个空白,故再结合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欺诈性抚养其实构成侵权。

在我看来。俞某的行为既然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其作为侵权方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即1、停止侵害。将小孩带回,自己抚养;2、赔偿财产损失。男方为了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付出的费用女方应当赔偿;3、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男方为此受到精神上的伤害,女方应当赔偿男方的损失。4、如果孩子的血缘上的父亲也明知的话,则属于共同侵权人,应当和女方一起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第三种就是陈志显能否追加吴某和俞某二人的重婚罪?针对这个问题,我本人认为: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结合本案所透露的信息来看,我认为陈志显想要追究吴某和俞某的重婚罪的现实可能性也很小。

何为重婚罪?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重婚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再次与第三者建立一种新的夫妻关系。现实中,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经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但现实中,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实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当认为是重婚。

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对于重婚罪有明确的指向,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就是两个法律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这种情形为先法律婚姻,后事实婚姻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很显然,通过上述分析,以及结合本案的信息来看,我们没有看到二人对外宣称是夫妻的证据,而且而二人也没有同居和登记结婚的法律事实。

所以,陈志显想要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目前真的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只能予以道德谴责。

方弘:除了刑事责任以外,您认为陈志显索要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刘鹏举律师:我认为陈志显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诉求,理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首先针对抚养费来说,由于俞某生育的三个子女均非陈志显的血亲,而且三个孩子也不是收养的关系,所以,陈志显其实并没有抚养三个孩子的法律义务,所以,陈志显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其次,对于精神损失费,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样也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我的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过错的法律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理应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金额,法院一般是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的收入状况等情况综合酌情认定。

本案当中,俞某的出轨行为不仅仅是偷情行为这么简单,而且生育的也并非是陈志显的血亲,很明显,陈志显是本案的受害者。

俞某作为过错方是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加上十六年来,生育的三个孩子都不是陈志显的血亲,在我看来,俞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律情形。

俞某的出轨行为不仅仅伤害了一个男人的自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综上,我认为,我们在第二个问题中已经详细陈述了陈志显有权主张抚养的返还问题,故,我们再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我本人认为陈志显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也应当的得到法律支持,他可以在提起离婚的民事诉讼中主张其精神损害赔偿。

方弘:三个孩子长大后,是否要对抚养她们的陈志显尽赡养义务?

刘鹏举律师:很显然,结合本案的情形,陈志显对三个孩子是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虽然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但是从抚养的事实来看,陈志显是尽到了抚养义务。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非亲生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我的回答是:非亲生子女当然具有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申请赡养费的条件要同时满足子女已成年且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子女具有负担能力、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法定条件。

但是,陈志显的这个案件明显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分析:如果陈志显将三个孩子均抚养成人,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陈志显当然有权要求三个女儿赡养的义务。

但是按照本案所提供的信息来看,陈志显并没有将三个子女完全抚养至成年,再加上,陈志显如若要求俞某返还抚养费其要求三个子女赡养自己可能在情理上行不通,在法律上也有点难度。

我认为,陈志显如果不再对这三个子女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其要求三个非婚生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法律依据不足。

方弘:如何看待此事?

刘鹏举律师:婚姻不仅仅是一纸契约关系,而且还有情感的纽带的链接,更有忠贞不渝的精神和彼此互相忠诚的爱情归属。

爱情需要忠贞,更需要纯净,要不然忠贞不渝的爱情为何有巨大的市场,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这符合人类的基本心理需求或者说是一种精神层次的追求,爱情到了一定程度,不仅仅是一个“性”的问题,而是价值感的归属,更具有排他性的独占。

延伸到婚姻,我认为:这种价值感的归属和排他性的独占更适用于婚姻。

我国民法典也积极倡导:夫妻之间在家庭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时不应通过逃避问题而重婚或者婚内出轨生育子女,婚嫁自由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而不是明知他人前婚姻关系未解除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婚姻中遭遇背叛等被侵害的时候、也应冷静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避免伤害到自己和无辜的孩子。





结语

是啊,民法典强调,夫妻之间在家庭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父母给子女最好的财富就是家风、美德的传承。妻子的本分就是相夫教子,好的女人会托起丈夫,托起全家,托起子女。婚内出轨,还生养他人的孩子,这样的女人谁敢娶?这样的女人给孩子后代树立了一个什么样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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