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志远律师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
案情
据津云新闻报道,9月11日18时,永州向明村的何正能夫妇正在家中看电视,住在离他们家约百米的何某辉,迈步踉踉跄跄地来到了何正能家中。刚打了一声招呼后,何某辉便开始用污言秽语辱骂。
“他说正能我砍你的头,三天就割掉你的脑壳等脏话”。何正能看到何某辉喝醉后,便劝告其回家,不要酒后闹事,并拨打了何某辉亲属的电话,想让其亲属把何某辉劝回去。因为担心何某辉酒后有过激的行为,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大约3分钟后,何某辉被劝离,从侧门离开。
刚刚回到屋子里的何正能,突然听到石块砸墙声,便从屋里出来观察,看到何某辉正扒在围墙上。担心何某辉再次闹事,何正能再次拨打了何某辉亲属的电话,让其劝说回家,不要再闹事辱骂。
何正能在屋子里打电话时,何某辉从围墙上下来,解开何正能家大门的铁门闩进入院内,将铁闩砸在客厅桌子上继续辱骂。
“我劝他不要再辱骂脏话了,赶紧回家休息,边讲道理边将他从客厅劝出,从客厅请出大门的这段路程,何某辉仍不停辱骂。”何正能回忆,当时何某辉到门外后又从路边捡起一块瓷砖,喊着要砸死正能,并把瓷砖扔到了院子里。
何某辉不断地辱骂,让何正能妻子气不过,从院子中拿起一个扁担作势驱赶。何某辉则从路边捡起一根木棍,继续在大门处辱骂何正能妻女。何正能又一次拨打报警电话后,再次拨通何某辉女儿的微信,进行视频通话,让其女儿和何某辉交流劝离时,何某辉举起木棍重重地打向何正能。
视频画面显示,何某辉突然举起木棍打向何正能,何正能的右手被打中,手机摔落在地上。被打后何正能退回院子里,躲过第二棍后夺过妻子手中的扁担进行还击。何某辉手中木棍打中铁门后折断,何正能趁势将何某辉打倒在地,并朝何某辉的左腿打了一棍。随后何正能退回院内,何某辉躺在地上。
当日,何某辉到道县中医院检查,发现其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手第3、4掌骨及右手第5掌骨骨折。何正能右手中指远节指骨骨折。
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辉的损伤程度是轻伤二级。何正能的损伤程度是轻微伤。
该案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何某辉酒后在被告人何正能家门口闹事,并先动手打伤何正能,何正能夺过妻子的扁担冲出院外打何某辉,何某辉的木棍掉地后,何正能继续打何某辉致其倒地,何某辉倒地后,何正能再次举起已放下的扁担打何某辉的左小腿,致使何某辉轻伤,何正能的行为体现出其有主动攻击的意图。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本院酌定由被告人何正能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辉40%的经济损失。被告人何正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起诉书不提他何某辉多次非法进入我家、扔石块以及用下流的语言辱骂的事情。”何正能说,别人私自进入家中,扬言要搞死你,一直用下流语言辱骂其家人,并动手打人,难道不能反击吗?
关于法院认定的行为体现出其有主动攻击的意图,何正能对此也不认同。“我的手指被打后,其中一节手指骨折,另外的手指也都肿了起来,当时钻心的疼。”何正能说,在被打后,本能的就去反击,精神是紧绷的根本没想那么多。
“整个的冲突过程只有十几秒,在对方倒地后,还一直说要打死我,我怕对方起来后再次打我,就顺势在对方腿上打了一下,视频中能看到扁担一直没有离手。”何正能说,他的一根手指被打得粉碎性骨折,最后对方没有负任何责任,他却被判故意伤害罪。
向明村的村民告诉津云记者,村里人叫何某辉为“某辉癫子”,何某辉早年离异,家中就他一人,女儿在外地务工。何某辉平时爱喝酒,喝酒后爱讲酒话。喜欢到处闹事,还将别人家中的大门用刀砍坏等等,一直没有受到过处理。
“何某辉曾经想非礼村里的妇女,被反抗后还拿着刀追人家。”另外一名村民说,她曾差点被其强暴,在反抗逃跑的过程中,对方拿着石头把她的头打流血,村支书帮忙报的警,头部后来缝了八针,何某辉后来也没受到处罚。
方弘:何正能的行为,您认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侯志远律师: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要普及以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前段时间热播的电影《第二十条》讲的就是有关正当防卫的故事。
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共同之处都是客观上有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通俗讲,二者的区分就是主观上的正义与非正义。如果主观上是想伤害他人,是非正义的,就是故意伤害;如果主观上是防止自己被不法侵害,那就是是正义的,是正当防卫。
何正能面对对方上门闹事、木棍殴打,出于防止自己及家人被不法侵害的目的将对方打成轻伤,防卫既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何某辉倒地后,何正能再次举起已放下的扁担打何某辉的左小腿,致使何某辉轻伤,何正能的行为体现出其有主动攻击的意图。何正能的解释是他担心对方倒地以后又起来伤害他们,所以打了何某辉的小腿。您怎么看这个关键细节?
侯志远律师:这个关键细节就是造成本案出现重大分歧的关键点。按照法院的判决,何某辉已经倒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何正能就不能再击打对方了,如果击打了就转化成了故意伤害的故意,就要对后续的击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这其实这很荒谬。正当防卫的认定绝不能站在上帝视角,不能通过事后的理性判断,而是要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裁判者应当把自己设想到那个场景,把自己想象成当事人,并扪心自问:“如果我是当事人,我能不能比他做得更好?”如果不能,就要慎重认定防卫过当。
根据何正能的解释,他当时精神是紧绷的,对方倒地后还一直说要打死他,何正能怕对方起来再打他,就顺势在对方腿上打了一下,造成了对方骨折构成轻伤。何正能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扁担对木棍,工具对等,不过限;在何某辉倒地后为防止继续加害,仅仅击打了一下,行为也不过限)。也没有造成对方重大损害(轻伤不属于重大损害)。
方弘:“何某辉曾经想非礼村里的妇女,被反抗后还拿着刀追人家。”另外一名村民说,她曾差点被其强暴,在反抗逃跑的过程中,对方拿着石头把她的头打流血,村支书帮忙报的警,头部后来缝了八针,何某辉后来也没受到处罚。如何是事实的话,何某辉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犯罪?
侯志远律师:“非礼”妇女,何某辉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反抗后还拿着刀追人家,则又涉嫌寻衅滋事罪;“强暴”妇女,何某辉则又涉嫌强奸罪(未遂),至于拿石头将人头打流血,缝了八针,则需要法医鉴定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如果累计8.0厘米以上,则构成了轻伤二级,就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即便达不到8厘米的长度,也不应该不处理,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
方弘:何某辉本身的个人危险性是让人担忧的,这样的人法律上有办法消除这种危险性吗?
可以根据其违法犯罪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罚》对其惩罚,尽量通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削除危险。
其实,法律上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对其惩罚,如果他的行为涉嫌违法的话,就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拘留、罚款等等,如果涉嫌犯罪的话,可以通过《刑法》对他进行刑事处罚。
为什么何某辉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这种危害村民的行为?我个人判断应该与之前的这些行为都没有得到处理是有原因的。背后是否有些公职人员涉嫌渎职?甚至是徇私枉法?我建议是有必要调查的。如果在之前的行为中,何某辉都能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我想何某辉也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就是变本加厉的对村民进行威胁伤害。
方弘:面对他人擅闯自己的家,如果对方不离开,而且还有威胁甚至伤害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合法维权?
侯志远律师:第一,要及时报警,言简意赅地把所面临的危险及所在地点告诉警方。
第二,准备工具随时准备防卫。如果对方开始实施不法侵害,应当立即、果断还击,并将对方制服。
第三,如果已经判断对方不可能继续实施伤害,则停止继续反击,以免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第四,如果无法将对方制服,而且不法侵害仍在继续,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建议暂时尽量逃离现场,寻求援助,以免遭受更大的伤害。
何某辉借着酒醉傍晚时分擅自闯入他人住宅,何正能进行劝离还遭到何某辉语言及行为的重重威胁。何正能理智的找其家人甚至拨打110求助,但都无果。在这种情况下,何正能都很理智得面对再次闯入自己家的何某辉,在何某辉仍不离开甚至动手的情况下,何正能为避免伤害才进行了反击。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他人的人身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此案的判决是否能够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是否能够震慑犯罪分子?何某辉是否会因此更加嚣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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