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涛律师
云南省律师协会
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劳荣枝与其情人法子英(已另案核准并执行死刑)共谋抢劫等,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或绑架他人勒索财物。二人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故意杀人、绑架4起,共致7人死亡。
劳荣枝在南昌将被害人熊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与法子英共同抢劫熊某甲随身财物,将熊某甲杀死并分尸;劳荣枝用劫得的钥匙试开熊某甲家门探查情况,与法子英共同到熊某甲家中实施抢劫,为灭口又杀死熊妻张某及2岁幼女熊某乙。
劳荣枝在温州与法子英共同入户抢劫被害人梁某某财物,逼迫梁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现场实施抢劫,为灭口杀死梁某某、刘某某。
劳荣枝在常州将被害人刘某(甲)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捆绑、看管、威胁刘某(甲),与法子英共同逼迫刘某(甲)给其妻刘某(乙)打电话准备赎金,劳荣枝带刘某(乙)至现场并收取赎金。
劳荣枝在合肥将被害人殷某某诱骗至其租住处实施绑架,参与捆绑并看管殷某某,在勒赎字条上添加威胁性字句,购买用于藏放无辜被害人陆某某尸体的冰柜,与法子英共同将殷某某关进钢筋笼内,杀死陆某某并割下头颅威胁殷某某,并致殷某某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罪犯法子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劳荣枝伙同法子英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还构成绑架罪。
在共同犯罪中,劳荣枝与法子英精心预谋,周密策划,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劳荣枝始终积极主动,起到至为重要的作用,亦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劳荣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杀死5人;抢劫致1人死亡,入户抢劫,抢劫财物共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1人,勒索财物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劳荣枝所犯数罪应予并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劳荣枝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方弘:目前,我们国家还有哪些犯罪保留了死刑?
王绍涛律师:《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刑法》有55个罪名保留了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九个罪名。目前,我国《刑法》中还有46个罪名保留了死刑。
而现实当中,真正普遍适用死刑的主要是一些暴力犯罪,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什么样的人可以判处死刑呢?
根据《刑法》规定,死刑是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的死刑以外,地方法院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们国家有三种例外情况不会也不能适用死刑:
一、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适用死刑的。
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三、在审判的时候已经年满75周岁的老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
所以,虽然保留了46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它又有三种特殊情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适用死刑。
方弘:死刑犯从被判决死刑到最后执行,大概要经历多长时间?是怎样的过程?
王绍涛律师:死刑因为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它的程序比较复杂,标准也是非常严格。
那么,具体来讲,法院审理案子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是,在死刑的问题上,虽然也是两审终审,但是它又有一个核准程序,即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判的死刑案件以外,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以,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有上诉到二审的程序。死刑判决后10天之内,被告人可以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了死刑以后,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后,原审法院在接到死刑复核裁定后,应当在7天之内执行死刑。
也就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裁定之后,把执行死刑裁定送达到原审法院,原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裁定以后,7天之内就必须要执行。
方弘:有句话说,比死亡更痛苦的是等待死亡的煎熬。在这个等待的过程当中,死刑犯会不会得到一些特别的照顾或者是待遇?
王绍涛律师:通常情况下,死刑复核裁定书在执行死刑之前三天要送达给被执行人。送达给被执行人以后,就要把被执行人单独进行关押了。在单独关押的过程当中,被关押人中表现好的犯人可以进行陪伴。
因为,人之将死。所以,死刑犯的生活条件也会有非常大的改善。对其合理的要求,比如说想吃点什么,喝点什么,只要在不妨碍整个管教和看守的情况下,一般都会满足。
对要被执行死刑的人的人道待遇,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残忍的执行场所。目前,我们国家执行死刑有两种方式:
1、枪决
2、注射。
所以,死刑的执行方式要简单化,不能用电刑等方式把执行的时间延长。否则,这就增加了被执行人的痛苦。
第二、执行的时间要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裁定以后,7天之内必须要执行。如果把时间无限延长,相当于给罪犯长时间的坐以待毙。这就造成其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所以,死刑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执行。
第三、执行死刑是要公开的,但又不能示众。公开是要体现死刑的威慑力,有一个预防的效果。但又不能示众,因为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不人道的一面。
第四、对死刑犯人的尸体的处理要人道。在执行死刑以后,人民法院要通知罪犯的家属在一定的期限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者是骨灰以及死者的东西。
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出台了一个很人性的规定,即死刑犯在执行之前有权利和他的亲属见面。如果其亲属不愿意和其见面,就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这样的规定就更加人性化,更加人道。
方弘:死刑执行以后还需要走哪些程序?
王绍涛律师:死刑执行过程当中,检察院必须要进行临场监督。
执行死刑以后,执行的整个情况要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方式执行了死刑以及相应的执行情况。这些情况都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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