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最高法案例: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当事人笼统的要求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
学术
2024-10-02 00:11
黑龙江
裁判要旨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将直接导致特定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此类具体职责,法律、法规或规章
一般均明确规定了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及方式,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
,笼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
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
本案
申请人起诉要求武昌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查处武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强拆房屋行为并将其被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
,在没
有具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区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关职责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5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
某
辉,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
某
珠,女,193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余松,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叶
某
、龚
某
辉、林
某
珠(以下简称叶
某
等3人)因诉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10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袁晓磊、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
某
等3人申请再审称,叶
某
等3人的房屋被武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非法强拆,致使合法财产遭受侵害,叶
某
等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武昌区政府提出保护申请,武昌区政府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叶
某
等3人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责令武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叶
某
等3人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武昌区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非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叶
某
等3人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该项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职权
是
宏观意义上的管理职权,不针对具体的行政领域,由哪一级政府履行、如何履行相应职责,亦需要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
。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是指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应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行政主体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将直接导致特定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此类具体职责,
法律、法规或规章一般均明确规定了具体履行职责的内容及方式,在没有相关具体规定的情况下
,笼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要求人民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行政诉讼
起诉条件。
本案叶
某
等3人起诉要求武昌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查处武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强拆房屋行为并将其被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在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区级人民政府具有相关职责的情况下,叶
某
等3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叶
某
等3人
如对拆除房屋或补偿等行为不服,可直接针对相关行为主张权利,在存在更为有效便捷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叶
某
等3人提起本案诉讼亦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综上,叶
某
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
某
、龚
某
辉、林
某
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鸿达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慧
书记员唐晓燕
有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可以扫码加微信进行免费交流和学习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TE0NjI4OA==&mid=2247524926&idx=1&sn=dda1b381c6253a2e75b8872a35d14a69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该平台仅是个人收集行政诉讼相关的案例,方便在日常的工作中使用,同时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免费交流、学习,并不存在以公众号营利的商业行为。
最新文章
行政诉讼热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弊案,涉案7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名主犯分别获刑5年、4年并处罚金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行政诉讼实务:未盖章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江苏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未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系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实务: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行为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
北京市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12345热线平台向行政机关提问题属于信访事项,不论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答复以及如何答复,都不可诉
安徽省高院案例:在未征得女性同意的情况下,男性对女性的手、肩部实施摸、捏的行为,符合猥亵他人的主客观要件
安徽省高院案例: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时,在未征得同意并有同性第三人陪同情况下,触碰女病人胸部,构成猥亵行为
行政诉讼热点:七部门联合规制恶意投诉举报,规定施行以来投诉举报数量明显下降,以职业打假为由限制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权利,是否合法?
河南省高院案例:如何区分投诉举报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市监局不能简单以有打假记录为由,认定对方是职业打假
最高法院公报: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安徽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后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未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市高院案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争议相对简单,法院未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无不妥
最高法案例:法律并非要求每一起案件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并不必然违反法定程序
黑龙江省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禁烧秸秆的命令,焚烧秸秆,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行政诉讼热点:湖南发布霾橙色预警,8个县因焚烧秸秆被约谈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有权强拆违法建筑
最高法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应停止强拆违法建筑,直到全部救济手段用尽,才能强制拆除
最高法案例:在当事人就《限期拆除决定》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市高院案例:虽然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和送达为行政复议程序的两个不同的环节,但复议决定应于必要、合理的期限内送达
最高法案例:复议机关的收发室签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应为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诉讼热点: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居然连救济途径都能告知错误,真应该好好学习一下新《行政复议法》
北京市高院案例: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对省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国家部委申请
行政诉讼实务: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县政府或乡、镇政府能否对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确权?
最高法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救济,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国家发改委: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必要时进行督查
行政诉讼热点:全国罚没收入占比30高城市排位,罚没收入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显示了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差
湖北省高院案例: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司机将车辆开到马路牙子上,停到人行道,仍然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江苏省高院案例:司机停放车辆时,车辆有一半车身位于人行道,明显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最高法案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代理行政诉讼,所推荐的公民主要应是该社区、单位的人员
最高法案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本社区、单位的人作为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代理人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河南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的期限应扣除
北京市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区长信箱举报不能等同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是否通过区长信箱答复,都不可诉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未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拒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属于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广东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拒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邮件,视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人可以提起履职之诉
最高院案例:村民委员会拒绝进行村务公开,村民该如何进行救济?
福建省高院案例:村委会未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公开征地的补偿费用,能否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案例: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当事人笼统的要求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高法案例:政府与其职能部门是两个主体,地方一级人民政府不宜代替职能部门对该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作出行政决定
最高法答复:行政机关依据另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回复函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能否对该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高院案例:市规划委员会应其它行政机关的函询作出的复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具备可诉性
北京市高院案例:行政机关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实施被诉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法案例:在当事人就《限期拆除决定》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吉林省生效裁判: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贵州省生效裁判:复议前置案件行政机关错误告知救济途径,不影响法院审查起诉条件,法院不会因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而受理案件
最高法案例: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法答复: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调解书的内容,复议机关如何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调解书》?
江苏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对于公民的诉求,应由依法对该诉求负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