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学术   2024-10-06 00:00   黑龙江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3〕25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鄂法制文〔2003〕12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已经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二、除前述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

 

2003年9月11日

相关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6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自然寨。

负责人:江文国,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杨再辉,男,苗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系该组村民。

诉讼代表人:江草华,男,苗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系该组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录,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榕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古州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侯美彪,该县县长。

一审第三人: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二组。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

负责人:龙见碑,该组组长。

一审第三人: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三组。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

负责人:石登高,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以下简称宰帮村民组)因诉榕江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行终2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宰帮村民组申请再审称: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于1988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九苳与宰帮发生乌路山界纠纷的调解意见》没有送达宰帮村民组,该调解意见本身也没有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宰帮村民组知道该调解意见后,多次找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处理,并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意见,经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宰帮村民组遂于2018年6月19日向榕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宰帮村民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宰帮村民组向榕江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宰帮村民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于2015年1月知道《关于九苳与宰帮发生乌路山界纠纷的调解意见》,其于2018年6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关于九苳与宰帮发生乌路山界纠纷的调解意见》,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榕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榕府行复不字〔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宰帮村民组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亦无不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3〕253号)规定,在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耽误申请期限的,提起行政诉讼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之日的时间,不计入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宰帮村民组于2017年10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关于九苳与宰帮发生乌路山界纠纷的调解意见》时,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不适用该规定。

综上,宰帮村民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朱 婧

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潋

书记员  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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