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实务: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行为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

学术   2024-10-19 00:00   黑龙江  

昨天在网上收到一个咨询,一位粉丝通过12345投诉开发商违法开工建设,街道办答复开发商不存在违法行为,这位粉丝对街道办的答复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12345平台上的答复,只是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今天我们就来谈一下,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该如何进行救济?

一、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违法行为后,希望行政机关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职申请

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违法行为损害自己的合法行为后,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最常见的买到过期食品向市监局投诉,被人打了向公安局报警等,这些投诉申请本质上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有些复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普通公民不知道该由哪个行政机关查处,就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发现开发商进行违法建设,可以直接向12345进行投诉,由12345根据行政机关的分工,将投诉转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本案中12345将当事人的投诉转给了街道办进行处理。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履行申请后,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二、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收到投诉申请后的不同表现,如何进行救济?

行政机关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投诉申请后,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些行政机关不给当事人答复,当事人的投诉石沉大海,有些行政机关会给当事人答复,告知投诉事项不成立,还有些行政机关会针对投诉的事项,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罚。针对行政机关不同的表现,投诉人的救济也是有不同的。

(一)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投诉申请后未进行答复,投诉人该如何进行救济?

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投诉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投诉人针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可以提起履职之诉的。这里面就要注意一个法定期限的问题。不同执法单位的规定不同,规定的处理期限不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监局在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进行立案。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农业领域的执法规定的立案时间是七日。当然还有很多部门法没有规定立案的时间,那么投诉人只能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行政机关九十日的办案期限届满后才能提起履职之诉。

(二)行政机关给投诉人书面答复,告知投诉人举报的事实不成立或者不存在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救济?

行政机关给投诉人书面答复时,投诉人一定要看清楚这个书面答复是什么内容?有的书面答复,只是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这种书面答复只是程序性告知,未给投诉人设立新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有的书面答复是处理决定,比如:不予立案、终止调查决定等。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投诉人投诉的违法行为不成立。这个时候投诉人要怎么进行救济那?投诉人要起诉的是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人投诉的内容进行的处理行为,而非书面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跟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是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而不是那个书面答复。投诉人千万不要起诉错了,让自己走冤枉路,但可以把这个书面答复作为证据,证明存在被诉的行政行为。诉讼请求为:1、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或者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2、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理;3、诉讼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参考案例:1、甘肃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仅是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可诉

2、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人投诉的内容,已经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投诉人如何进行救济?

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人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法行为存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了。但是有些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针对被投诉人的处理太轻了,要求加重处罚。针对这类案件,投诉人能否针对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存在争议。像《治安管理处罚法》认为被侵害人针对处罚决定是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大量的最高院案例也是认为如果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了投诉人诉权,投诉人才能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决定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从司法解释来看,最高院是认可投诉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行为之间是存在利害关系,但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法院实际的判决出入还是比较大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xxx号《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理;3、诉讼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参考案例:1、最高法案例: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投诉人才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人加重处罚

2、安徽高院案例: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举报人并不具有要求行政机关对于被举报人进行加重处罚的权利

综上所述,投诉人在收到行政机关机关的书面答复之后,一定要仔细看看答复的内容,如果答复仅是告知投诉人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这个书面答复只是程序性告知,并非可诉的行政行为,但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存在被诉的行政行为。投诉人针对违法行为具有投诉的权利,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具有诉权?目前争议比较大,法院也考虑到现在职业打假类案件太多,如果轻易的给投诉人诉权,可能会产生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因此,对于投诉类案件,法院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还是较为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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