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江苏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未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系无效行政行为
学术
2024-10-20 00:00
黑龙江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
作出公文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公文为无效公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分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本案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
针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公文中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例外情形
,因此该《告知书》
只有加盖被上诉人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该《告知书》
并没有加盖被上诉人印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形式要件要求,故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系无效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苏行终字第00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
某
兰。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褚中喜,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亮,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滨海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钱武华,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蒯冬胜,滨海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
某
珍、马
某
兰因诉滨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海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3日、4月10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
某
珍、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蒯冬胜、谭夕忠两次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孟
某
珍、马
某
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褚中喜、韦亮分别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因调取相关案件卷宗需要,本院扣除了案件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滨海县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滨海县政府于2014年4月1日收到孟
某
珍、马
某
兰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孟
某
珍、马
某
兰其所申请的滨海县东坎镇坎北村的水韵新城、翰林院、学府壹号、财富中心、东坎镇政府大楼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国土和住建部门掌握和自行存档的信息,并告知了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滨海县政府的告知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滨海县政府在作出的《告知书》上未加盖公章系该县政府工作中的瑕疵,但尚不足以撤销该行政行为,对此滨海县政府应予注意。孟
某
珍、马
某
宝兰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孟
某
珍、马
某
宝兰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孟
某
珍、马
某
兰上诉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的规定,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应当依据上诉人的申请提供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书面政府信息材料,而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告知书》并没有加盖告知单位公章,系没有按照法定形式提供答复意见,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此前未刻制专门印章,无法在该告知书加盖印章系工作瑕疵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而上诉人要求公开的征地批复属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以非该机关制作不予公开无法律依据。因此,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
作出公文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的公文为无效公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分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本案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针对上诉人孟
某
珍、马
某
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公文中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例外情形,因此该《告知书》只有加盖被上诉人印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因该《告知书》
并没有加盖被上诉人印章,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的法定形式要件要求
,故被上诉人滨海县政府
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系无效行政行为,应视为滨海县政府尚未依法向上诉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综上,原审判决关于滨海县政府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滨海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5日向孟为珍、马宝兰作出的2014(滨政办)第1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无效。
三、责令滨海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50元,由滨海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齐 鸣
代理审判员 季 芳
代理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志成
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可以扫码加微信进行免费交流和学习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TE0NjI4OA==&mid=2247525172&idx=2&sn=247a242c3dd1941eea8cc7a17e4d5b42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该平台仅是个人收集行政诉讼相关的案例,方便在日常的工作中使用,同时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免费交流、学习,并不存在以公众号营利的商业行为。
最新文章
行政诉讼热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弊案,涉案7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2名主犯分别获刑5年、4年并处罚金
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行政诉讼实务:未盖章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江苏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未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要求,系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实务: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后,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行为而非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
北京市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12345热线平台向行政机关提问题属于信访事项,不论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答复以及如何答复,都不可诉
安徽省高院案例:在未征得女性同意的情况下,男性对女性的手、肩部实施摸、捏的行为,符合猥亵他人的主客观要件
安徽省高院案例:男医生给女病人看病时,在未征得同意并有同性第三人陪同情况下,触碰女病人胸部,构成猥亵行为
行政诉讼热点:七部门联合规制恶意投诉举报,规定施行以来投诉举报数量明显下降,以职业打假为由限制当事人的投诉举报权利,是否合法?
河南省高院案例:如何区分投诉举报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市监局不能简单以有打假记录为由,认定对方是职业打假
最高法院公报: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安徽省高院案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后续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未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北京市高院案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争议相对简单,法院未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无不妥
最高法案例:法律并非要求每一起案件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并不必然违反法定程序
黑龙江省生效判决:当事人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禁烧秸秆的命令,焚烧秸秆,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行政诉讼热点:湖南发布霾橙色预警,8个县因焚烧秸秆被约谈
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根据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有权强拆违法建筑
最高法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应停止强拆违法建筑,直到全部救济手段用尽,才能强制拆除
最高法案例:在当事人就《限期拆除决定》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市高院案例:虽然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和送达为行政复议程序的两个不同的环节,但复议决定应于必要、合理的期限内送达
最高法案例:复议机关的收发室签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应为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诉讼热点: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居然连救济途径都能告知错误,真应该好好学习一下新《行政复议法》
北京市高院案例: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对省厅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国家部委申请
行政诉讼实务: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否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县政府或乡、镇政府能否对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确权?
最高法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承包纠纷解决方式寻求救济,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国家发改委: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必要时进行督查
行政诉讼热点:全国罚没收入占比30高城市排位,罚没收入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显示了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差
湖北省高院案例:在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司机将车辆开到马路牙子上,停到人行道,仍然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江苏省高院案例:司机停放车辆时,车辆有一半车身位于人行道,明显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属于违法停车行为
最高法案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代理行政诉讼,所推荐的公民主要应是该社区、单位的人员
最高法案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本社区、单位的人作为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代理人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人民法院裁决应当“复议前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已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河南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错误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当事人去法院起诉的期限应扣除
北京市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区长信箱举报不能等同于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是否通过区长信箱答复,都不可诉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就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的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未对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拒收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属于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广东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拒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的邮件,视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人可以提起履职之诉
最高院案例:村民委员会拒绝进行村务公开,村民该如何进行救济?
福建省高院案例:村委会未履行村务公开的职责,公开征地的补偿费用,能否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法案例: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当事人笼统的要求政府履行特定职责,不符合起诉条件
最高法案例:政府与其职能部门是两个主体,地方一级人民政府不宜代替职能部门对该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作出行政决定
最高法答复:行政机关依据另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回复函作出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能否对该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高院案例:市规划委员会应其它行政机关的函询作出的复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具备可诉性
北京市高院案例:行政机关在《限期拆除决定书》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实施被诉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法案例:在当事人就《限期拆除决定》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吉林省生效裁判: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投诉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未处罚违法行为人,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贵州省生效裁判:复议前置案件行政机关错误告知救济途径,不影响法院审查起诉条件,法院不会因行政机关错误告知而受理案件
最高法案例:行政复议调解书具有与行政复议决定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法答复: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调解书的内容,复议机关如何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调解书》?
江苏高院案例:当事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对于公民的诉求,应由依法对该诉求负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