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应停止强拆违法建筑,直到全部救济手段用尽,才能强制拆除

学术   2024-10-13 00:01   黑龙江  
为了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更深刻地了解本法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准确理解法条规定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写了这本书。本书逐一阐述了对法条的理解以及在实践中如何适用,力求实现行政强制法理论、行政强制法条文与审判经验的结合,为行政执法和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行政强制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指导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江必新
在本书中的232-233页写明:“结合《城乡规划法》第68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城乡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强制法》给行政机关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设定的特别程序。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行为效力先定理论在复议、诉讼方面的具体体现。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自行强制执行权的,并不因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机关有权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继续强制执行,除非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人民法院裁定,可以中止执行。但是,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以往的实践证明,拆除违建并非需要立即执行的紧急事项,一些违法建筑已经存在10、20年,多存在几天又如何?关键是要把事实搞清楚,把工作做细,让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的相关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有所理解和认识。复议和诉讼也是一种教育过程,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直到全部救济手段用尽,才进入强制执行,或者在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够缓解紧张关系,防止矛盾激化。”
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相关问题可以扫码加微信进行免费交流和学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该平台仅是个人收集行政诉讼相关的案例,方便在日常的工作中使用,同时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关问题的免费交流、学习,并不存在以公众号营利的商业行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