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村民委员会拒绝进行村务公开,村民该如何进行救济?

学术   2024-10-03 00:00   黑龙江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一、二审查明,本案被申请人丰台区政府认为再审申请人孙某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作出决定责令佃起村村委会限期履行村务公开义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97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初军威,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孙因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8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应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8〕727号行政复议决定,监督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佃起村村委会)公开5个协议书文本,佃起村村委会认为公开了5个协议书中的部分内容就满足了再审申请人要求村务公开的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一、二审查明,本案被申请人丰台区政府认为再审申请人孙申请公开的村务事项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作出决定责令佃起村村委会限期履行村务公开义务。此后,丰台区政府又召开协调会进行督促落实,在佃起村村委会于限期内向孙公开其申请的五个协议的主要内容后,王佐镇政府就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丰台区政府未责令佃起村村委会将协议内容全部公开属于监督履责不到位,进而提起本案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德申
审判员  仝 蕾
审判员  阎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小玉
书记员常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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