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某知名中心被曝“性骚扰”,临研职场上女性居多(我不是说男性不会遭遇),而“性骚扰”话题却好像很少在行业内引发关注,于是做了一些资料搜集仅供各位参考。
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将职场性骚扰概括为“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性要求”。职场中的受害者常常碍于组织中的权力关系和生存压力,而不敢不能说“不”。
要明确的一点是,是否构成性骚扰,并不要求被骚扰者必须明确告知骚扰者其行为不受欢迎。
首先我非常讨厌国内的酒桌文化和药代营造的气氛。酒桌文化,说白了就是“服从性测试”,这里的逻辑就是“你愿不愿意为了屈从我而难受”。首先就是你肯定有求于我,我的权力比你大。
所以一旦发现自己有可能遭遇骚扰:
1. 收集证据:保留一切可能的证据,如不适当的短信、微信记录、声音录音、视频录像以及目击证人的证词等。2. 报告并投诉: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并提出正式的投诉。3. 法律救济:如果公司没有有效处理,或者处理不公,可以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如妇联、公安机关)投诉和报案,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4. 心理支持:及时求助专业心理咨询师,以解决可能产生的心理创伤。
“如果我曝光了,他是领导,我还能继续在这工作吗?同事们会怎么看我?”
“我因为害怕而选择的假意逢迎,会被他当成你情我愿的证据吗?”
“我偷拍了证据去报警,公司只是给那人调了岗,却要与我谈话让我主动离职,这合理吗?”
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性骚扰问题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
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其管辖区域内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第二十八条 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
女职工受到性骚扰,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妇女在公共场所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求助。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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