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广东阳江,男子买地盖房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万万没想到,父亲突然亡故,而兄弟竟告上法庭要求分房子!法院判了!

文摘   2024-03-05 07:21   贵州  

“太离谱了!”广东阳江,男子买地盖房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万万没想到,父亲突然亡故,而兄弟竟告上法庭要求分房子!法院判了!


广东某地,男子张某甲有兄妹7人,30年前,他花钱买了一块地皮,盖了新房,一家人欢欢喜喜地按当地习俗办了“入伙酒”,两口子就搬进了新房。然而,近年却发生了一件让人难以置信的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啊,30多年前,张某甲一家原本比较贫穷,兄弟姐妹就有7个,全靠父亲老张打渔、帮工维持生活。


张某甲作为长子,理所当然地经常跟随父亲出海打渔,以贴补家用。某天,作为刚刚成年的大小伙子,张某甲不甘心继续过着这种靠天吃饭的日子。


于是,他孤身一人告别家乡,来到深闯荡。好在他敢闯敢拼,头脑灵活,胆子也大,又赶上广东展的好机。


几年后,他在深圳有了自己的小加工厂,也有了自己的小家庭,日子终于好起来了。


有一年回家过年时,他见几个兄弟姐妹都已成家,有了自己的小家,而他回家乡还得跟父母挤在老房子里,心里不是滋味。


他也想在家乡有一幢属于自己的房子,说干就干,他很快在村里找人买了地皮,就把房子建起来了


房子建好后,张某甲挑选了一个良辰吉日,便按当地习俗以自己的名义办了“入伙酒”,并搬进了新家。不过,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出于一些特殊原因,张某甲便请求把房屋登记在父亲老张名下。


老张欣然同意,同时,张某甲与父亲,在母亲及6个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了一份《借名协议书》和《房产所有权确认书》,两份文件上都明确确认该房屋归张某甲所有。


几年前,张某甲由于父亲老张年事已高,自己的孩子也已经长大,便把工厂交给了孩子打理,自己和老婆返回家乡居住,一方面算是提前退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照看年迈的父母。


时光如白驹过隙,一晃又过了两年。


张某甲的父亲老张来不及立任何遗嘱,便撒手人寰,一家人怀着沉重的心情给老张举办了葬礼。


某日,张某甲在去给其父亲注销户口时,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弟弟张某乙把自己告了,其声称自己30年年盖的房屋是父亲老张的遗产,请求继承该房屋的十六分之一份额。


张某甲一听气坏了,随即向法院申请追加,其母林某与张某丙姐妹等6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反诉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张某甲所有,且母亲林某与张某乙等兄妹6人协助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是登记在老张名下的房屋,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老张亡故后,该房屋属于老张的遗产。张某乙作为老张的子女之一,有继承权。

但张某甲与父亲老张签订的借名协议书》和《房产所有权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其与老张针对案涉房屋形成借名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属有效。

因此,张某甲提供的《借名协议书》和《房产所有权确认书》及实际居住等证据,充分证明张某甲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乙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林某与张某乙兄妹等7人协助张某甲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张某甲名下。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教训:为避免此类争议的发生,建议大家在购房时谨慎借用他人名义,应将不动产登记在真实权利人名下。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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