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吉林长春,男子竟被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万元房款,男子:我早就给母亲了 父亲:我没收到!法院判了!
原来啊,将小张告上法庭的不是别人,正是他那“不成器”的父亲老张。
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事啊还得从几年前的一场“买房”的事情说起。
那是2016年的6月,小张大学毕业打拼了几年,有了一些积蓄,也顺理成章的谈了对象。
眼见到了结婚的地步,但一直苦于没有房子拖着。
后来,小张的父亲老张和母亲李某老两口商议,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以20万元卖给儿子,毕竟是自己的独子,两人也就是象征性地要价20万元。
小张一听,当即开心地不得了。
2016年6月7日,小张与父母签订了买卖房屋合同,父亲老张、母亲李某为甲方,小张为乙方。合同约定:“2016年6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20万”,甲方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了小张。
签订合同后,老张夫妇即将该房产交付给小张。
10日后,小张的父亲老张与母亲李某于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且双方约定该房产归李某所有,老张自动放弃该房屋产权。
一年后,2017年的6月17日,小张终于将攒够的20万元转给了母亲李某。
小张是一个孝顺的人,尽管父母将房产卖给了自己,但母亲李某一直与小张夫妇生活在一起。
而父亲则还是一如既往,除了在工厂上班的时间外,常年在外鬼混,尤其好赌,平常根本看不到他的影子。
这么多年以来,小张无奈也只能这样听之任之,除了每周打个电话问候外,别无他法。
可没想到,现在父亲老张竟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父亲老张声称其将房屋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了被告小张,但小张至今没有给付房款,原告与小张母亲李某现已经离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买卖房屋款的百分之五十即10万元。
法庭上,小张辩称:第三人李某是答辩人的母亲,小张是被告和第三人李某的独子。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答辩人于2017年6月19日已将房款全额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用于代原告偿还其债务。故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同时,小张的母亲李某也出庭作证,李某述称:老张没有权利要这笔钱,因为离婚之前老张放弃该产权,归我所有。我的意见是直接转给(房屋过户)被告,且原告同意。即使有原告的份,钱也已经给原告了,我已经替原告还债给案外人周某183390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2016年6月7日,向小张出售房屋时,老张、李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对出卖标的物即坐落于长春市某房屋享有共有权,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2016年6月7日,老张、李某向小张出售房屋,两人对小张享有连带债权,对小张负有连带债务。
再次,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根据该条规定的连带之债原理,每一个连带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履行全部之给付。债务人对连带债权人仅须为一次给付即免除其对所有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
具体到本案中,小张向老张夫妇购房,老张夫妇都是小张的债权人,因此,小张这20万购房款可以给付老张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2017年6月19日小张已经将全部房屋价款20万元支付给连带债权人之一的李某,完成了债务清偿。
因此,老张请求小张再给付一半房屋价款10万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