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家住江苏江阴月城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
事情是这样的,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原告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方弘:对这个案件大家可能会感到纳闷,自己没开车又是停放在自家门口,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这个案件到底哪儿出了问题,是法院判决出了错误还是有其他我们不知道的隐情?
王绍涛:这个案子适用了法律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过错赔偿原则。这在侵权行为法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无过错赔偿原则包括危险作业行为,驾驶车辆是危险作业的一方面,所以驾驶车辆须承担无过错责任。
方弘:什么是无过错?
王绍涛:一般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主观存在过错,但特殊情形下主观上无过错也需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且机动车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都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里有一个除外条件,如果机动车无过错,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故意引起的,则机动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为何如此规定?其原理在于制定法律就是为了更好的平衡社会关系,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交通的的参与中是属于弱势的一方,机动车等强势一方则须更多的注意义务,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须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此规定方能更好的平衡。
但是,在本案中不论一审或二审如何判,司法实践中都是存在争议的。争议的地方就是:车是停在自家的门口,并没有参与到社会交通活动中为何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此判决那是否停放在道路标准停车位上的车或停放在停车场的车发生类似事故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书理由的出发点可能是车虽然停放在自家车门口,离道路也还有十多公分,但这并不属于标准停车位,但不论如何此案都是有争议的。如果按此延伸下去,没有参加社会交通活动停放在道路标准停车位上的车或停放在停车场的车发生类似事故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那这和我们《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有冲突的,也不符合我们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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