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非合同债法
王竹 刘潺 译*
王竹、刘潺 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非合同债法》,《民商法争鸣》第11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老挝最高人民议会(1992年8月更名为老挝国会)1990年第8号法案于1990年11月29日15时10分经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五次特别会议一致通过,并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签署第98号主席令颁布,于1990年12月24日起生效施行。
第一部分 侵权法
本法适用于由自己行为、他人行为、动物、物件及其他受行为人控制的物体产生的致害责任。
第一章 自己行为责任
第一条 自己行为的责任基础
行为人因自己行为造成他人伤害/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伤害/损害是由无过错、法定职责或自卫造成的除外。
第二条 伤害/损害的特征
任何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应当确定,即该损害或伤害已经发生或将来必然发生。如果伤害/损害将来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发生,则该损害不应当被认定为确定性伤害/损害。
否则,所造成的伤害/损害应当是直接损害,即是不法行为的直接结果。该损害也须侵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损害的种类
本法所称伤害/损害包括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及精神等造成的损害。
第四条 不法行为的构成
本法所称损害须被证明是因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或不作为,故意或过失使他人受到的损害。
第五条 违法行为与伤害/损害的因果关系
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当承赔偿责任。
第六条 超出合理限度限度行使权利所造成的损害
行为人故意超出合理限度行使其权利的,应当对因超出合理限度行使权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
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被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以要求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因此受益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数人侵权责任
行为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当判决行为人承担此种连带。但是行为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要求并追偿自己已替其偿还的份额。
第九条 就损害和耗费时间/精力的赔偿计算规则
就损害和耗费时间/精力的赔偿应当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一致。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相关人应当对损害承担部分责任。
侵权行为人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如:受害人应侵权行为所损失的应得收入和额外支出。
第二章 行为人控制下的第三人、动物、物件侵权责任
第十条 雇主责任
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向雇员追偿之前应首先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父母监护责任
父母、监护人或者教育机构、医院等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监护的未成年人或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责任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动物所造成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物件致害责任
因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物件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第一章 无因管理
第十四条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缺乏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所为之行为,如在他人不在时为之修缮房屋等。
第十五条 无因管理的条件
无因管理人必须为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利益而善意为之。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仍在现场的,则无因管理行为只要经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即可。
无因管理人的目的可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如以他人的名义偿还其债务;或一种事实行为,如房屋修缮。
第十六条 无因管理人的后果
无因管理人应当与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授权工作的授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无因管理人应当就其所致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并有义务向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报告工作情况。无因管理人应当将他们已经开始的工作继续到完工或者到其所有人、管理者或继任者有能力自己完成时。
如果无因管理人完成良好或经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完成无因管理活动,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受让人应当承担在受益范围内给予无因管理人以必要的成本补偿的相同义务。
第二章 不当得利
第十七条 故意不当得利
任何人明知无权仍故意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向所有人返还该财产及自无权占有时所生孶息或其同等价值。
第十八条 过失不当得利
行为人因过失从他人得利,应向所有人返还该财产或其同等价值。财产所有人应补偿行为人因照管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 王竹,法学博士,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发表论文时作者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刘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本译本译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的老挝政府国际法律项目(International Law Project)网站的英文版(http://www.ilp.gov.la/Lao_Law_Eng.asp)。从英文术语使用的情况看,译者的母语应该不是英语。因此再翻译为中文后,只能大致展示该法的内容,无法作为精确分析的对象。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感谢教育部对本文写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