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治论坛第50期|刘哲玮: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地位的证立——兼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冲突与协同

文摘   2024-11-14 14:03   四川  

刘哲玮: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地位的证立——兼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冲突与协同


四川大学民商法治论坛第50期



主题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地位的证立——兼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冲突与协同


主讲人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持人:王    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


座时间:2024年11月16日(周六)13:30-16:00


讲座地点: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学院大楼2023会议室



主讲人简介



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2003);北京大学民事诉讼法学专业法学硕士(2006)、法学博士(2010);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2010-2012)。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08-2009),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2017-2019)。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民事诉讼法与民商事实体法交叉等研究。在《法学研究》等期刊报章上发表学术论文、评论4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诉的基础理论与案例研习》,编著法条工具书《民诉小全书》,参与《民事诉讼法学教程》等教科书的撰写,并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纠纷解决过程》等译著。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项目多项。



讲座内容提要



关于未成年人在侵权诉讼中是否具有被告地位,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则给出了不尽相同的方案。民事实体法规则强调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未成年人并非适格的责任承担主体,故而无法作为适格被告。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却将未成年人列为共同被告。为了化解这一冲突,可以引入诉讼目的理论,明确纠纷解决是我国的诉讼目的,发现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既能在诉讼程序上便利原告推进诉讼,方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又能在诉讼结果上促进调解的启动和协议的达成,还符合社会舆论对于侵权案件“被告”的谴责性评价,从而克服实体法一刀切地规定行为能力带来的案件处理上的粗放。从这一特殊问题展开,可以促使研究者反思民事诉讼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对自身理论分析框架的塑造,并最终实现诉讼法区别于实体法的功能与品格。



主办单位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

《民商法争鸣》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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