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侵权法简评
王竹 刘忠炫*
王竹、刘忠炫:《老挝侵权法简评》,《民商法争鸣》第11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摘要:老挝侵权行为制度规定在其《非合同债法》中,我国《侵权责任法》为成文单行立法,两者均突破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中老两国侵权法在立法背景、模式、结构和观念上有较大差异。老挝侵权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继受《法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则采用“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指导思想。老挝侵权法囿于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中老侵权法的对比,对未来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老挝;侵权法;《非合同债法》;比较研究
一、老挝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一)老挝的基本国情
老挝,全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北部与我国云南省接壤,国土面积约为我国云南省的三分之二。老挝曾长期为法国殖民地,二战后得以独立。1975年12月,老挝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宣布废除君主立宪制,成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实行一党制,老挝人民革命党是其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老挝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基础薄弱,目前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为促进经济发展,老挝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老挝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多信奉佛教,小乘佛教是其国教,老语是其官方语言。
(二)老挝法律制度概述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后,国会作为立法机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组织和支持法律界人士不断制定、完善各方面的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法规。1991年8月,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六次会议确立通过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老挝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主要包括宪法、刑法,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近年来,老挝不断加强自身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老挝先后被法国、日本、美国占领,因此老挝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同时兼顾了英美法系的特点。老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主要特征:第一,目前为吸引国外投资者,老挝的法律政策逐渐宽松,政治色彩和不当限制减少,投资条件逐渐降低;第二,在立法形式上,以成文法为主,同时认可判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效力,并且更加注重程序化;第三,传统公法性质的法律相对稳定,经济投资类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第四,老挝法律具有浓厚的混合法特征,大陆法系法律、英美法系法律和宗教因素夹杂。这些都与老挝的被殖民历史背景有一定的关联。
(三)老挝侵权法
老挝没有民法典,老挝民法相关制度散见于不同的单行立法中。目前老挝的民事法律包括《合同法》《非合同债法》《财产法》《继承法》《家庭法》和《担保法》等。老挝侵权法规定在其《非合同债法》中,于1990年11月29日经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第二届五次会议通过。《非合同债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侵权法,第二部分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比较法上,就债的发生原因的规定,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用专条、专节或专章(专编、专题)的形式,就债的发生原因作集中的概括性规定或列举性规定;二是就债的发生原因不作专门规定,只能从其民法典的债法编中寻觅和梳理出各种各样的债的发生原因。老挝《非合同债法》的立法模式与《法国民法典》类似,采前述第一种立法例,《法国民法典》在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中规定了两种债的发生原因,即第三编的契约或合意之债,第四编的非合意之债(准契约、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但《非合同债法》的性质为非合同责任制度的单行立法,该立法例较为罕见。老挝侵权法整体篇幅较少,分别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整体上看,老挝侵权法继受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尤其是深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同时带有自身的一些特色。
二、老挝侵权法之一般性观察
(一)立法背景
法律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一国的历史和社会发展现状即立法背景,会深刻地影响和决定本国的立法。中老两国的侵权法立法间隔近20载,两国的立法背景差异明显。上世纪90年代前夕的老挝国内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农业比重占80%以上,社会发展、权利和法治观念落后。因而老挝侵权法中仅列举了如动物、物件致害等传统侵权行为类型,至于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现代侵权行为类型则有所缺失。与此相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于改革开放30年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现代文明极大提升,各种现代化损害频发的背景下。因而不论在侵权法的内容还是观念上,都较为先进、开放和现代化。
中老两国虽基于国内社会现状,侵权法立法背景差异明显,然而却同处于相同的世界侵权法融合与统一的浪潮之中。杨立新教授认为,世界性的侵权法的融合与统一经历了三次浪潮,目前正处于第三次浪潮之中。第一次浪潮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侵权法系的强制输出,第二次浪潮的特点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相互融合,目前正在发生的第三次浪潮的基本特点则是着眼于世界侵权法的统一。中老两国的侵权法立法发生在第二次浪潮期间,因而在立法上深受两大法系的影响。
(二)立法模式
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格哈特·瓦格纳教授认为,在两大法系的非契约责任制度中,最初且最根本的分野当数二者之间在侵权法上的差异。侵权法在两大法系中所采路径截然不同、风格各异,这一特点与具体规则模式和一般原则模式之间的现代法律理论的区别是相伴而生的。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抽象概括式,即通过确立侵权行为的一般性条款,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该模式的特点是内容简明、高度概括和可以充分发挥法官的创造性,此种模式的典型立法例为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为类型化方法——具体列举式,即对所有的侵权行为类型进行具体规定,该类模式的典型立法例为英国和美国。类型化模式的出现是因为在普通法中,每一种侵权行为最初都是由一种单独的令状加以确认的。
老挝曾长期为法国殖民地,深受法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老挝侵权法更是典型地继受于《法国民法典》。老挝《非合同债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因自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无过错、法定职责或自卫造成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大陆法系典型的侵权行为一般化模式。该条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即老挝侵权法中的自己行为责任,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高度一致。《法国民法典》除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之外,保留了罗马法的准私犯制度,规定了准侵权行为。使得人们能够清楚地将自己加害行为的责任与对他人(如仆人、雇员、被监护人等)致人损害的责任及物件(动物、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区别开来。老挝侵权法在其第一部分第二章则直接规定了准侵权行为,即行为人控制下的第三人、动物、物件侵权责任,包括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动物致害责任和物件致害责任四类。可见《法国民法典》对老挝侵权法的重要影响。
与老挝侵权法的单一继受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相比,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则成功的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色,采用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来构建其体系,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也具有开创性意义。首先,对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即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及那些虽然适用过错责任,但需要专门规定的侵权行为,逐一列举,专门规定(专章或专条)。其次,确立侵权法上的一般条款,凡是没有具体列举的侵权行为,皆适用该一般条款。此种立法模式突出地体现了“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侵权法立法指导思想。
(三)立法形式和结构
在比较法上,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都将侵权责任法作为债法中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侵权行为与合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共同构成债的发生原因。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对侵权行为之债法的借鉴与变革,它从债法分离出来,形成了独立的新体系,是民事立法的创举,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与发展。因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老挝侵权法虽然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但是其在立法形式上则是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统一于《非合同债法》中。
在立法结构上,中老两国的侵权法各有特色。老挝侵权法分为两部分,但总体来讲其立法采用了“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的结构。而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则采用了“一般+特殊”的立法结构。第1-3章为一般性规定,第4-11章为特殊性规定。
三、老挝侵权法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老挝侵权法内容概述
老挝侵权法共两章13个具体条文,因而整体篇幅不大结构简单,可从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侵权法条文数量的对比中看出:
国家 | 法国 | 德国 | 奥地利 | 日本 | 俄罗斯 | 中国 |
名称 | 民法典 | 民法典 | 民法典 | 民法典 | 民法典 | 侵权责任法 |
数量 | 5条 | 30条 | 53条 | 16条 | 38条 | 92条 |
老挝侵权法主要规范由自己行为、他人行为、动物、物件及其他受行为人控制的物体产生的致害责任。《非合同债法》第一部分第一章是对一般侵权行为即自己行为责任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损害界定、损害赔偿的计算等。第二章是对四种准侵权行为的规定。
(二)归责原则
所谓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在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中,归责原则经历了长期发展、演进的历程,早期的侵权法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法国法的单一原则模式,即单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模式(包括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第二,德国法的多重原则模式,即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第三,英美法的无限多重原则模式,这主要与其庞杂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关。
老挝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包括两类: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为其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和部分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例外原则,仅适用于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两类特殊的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老挝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模式仍然是早期法国的单一原则模式。首先,大部分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全部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一半的特殊侵权责任;其次,老挝侵权法中,仅有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非常狭窄。之所以出现这种立法模式,与老挝的被殖民历史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关。老挝曾长期被法国占领,深受法国文化影响。同时老挝侵权法制定之初,国民经济十分落后,基本处于传统农业文明之中,缺乏工业文明,现代化的侵权事件很少发生,难有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虽然与早期的法国模式相似,但是老挝侵权法中并没有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老挝侵权法单一的原则模式相比,学界多认为我国法上确立了多重归责原则体系。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杨立新教授则坚持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归责原则。张新宝教授则持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规则体系。不论怎样,我国的归责原则显然体系更为丰富和多样,很好地适应了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世界侵权法的发展主流相一致。
(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老挝《非合同债法》第2—5条对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规定。老挝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该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特点:第一,承认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要件;第二,在损害事实方面,对侵权行为法的保护范围进行了界定。
承认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要件,这一点与《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一致。传统大陆法系基于过错认定侵权责任构成主要有三要件和四要件两种学说,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过错。张新宝教授指出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的根本分歧在于对过错的性质认识的差别:过错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老挝侵权法中的违法性和过错是相区分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过错则是指过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我国侵权法学说中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亦存在争议,王利明教授主张三要件说,杨立新教授和张新宝教授主张四要件说。但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文字表述中看,并无“不法”或“违法”的表述,因而违法性要件在立法层面还没有被肯定。有学者提出我国法上的过错中实际上包含了违法性。
老挝侵权法在损害一部分同时界定了损害的种类,包括对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及精神等造成的损害。从这一规定来看,可以简单的认定老挝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但该规定采取概括式的立法模式,较为简单和抽象,也未区分权利与利益,在适用中恐难协调权益保护和自由维护的价值冲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则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第1款明确我国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并且在第2款详细列举了具体的权益类型。这样的一种立法模式既明确了对具体权益的保护,又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民事权益的内涵可通过解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动,体现出较为先进的立法技术和权利保护观念。在损害赔偿的原则上,老挝侵权法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与行为人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相一致,基本属于传统的损害填平原则范畴。
在免责事由方面,老挝侵权法并未进行专门规范,仅在该法第1条后句进行了简要论述。行为人无过错、受害人过错、法定职责和自卫是老挝侵权法中自己行为责任的免责事由,值得一提的是老挝侵权法不承认紧急避险是一项免责事由。与老挝侵权法对免责事由的粗略规定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对此进行规范,在本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对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内的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四)其他一般性规定
除上述提及的一般规定外,老挝侵权法中也规定了数人侵权责任,《非合同债法》第8条第一句规定:“行为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老挝侵权法中的数人侵权责任类型较为单一,只有共同加害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数人侵权责任的规范则较为全面和体系化,规定了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老挝侵权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系统化地规定了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权益被侵害者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方式。
四、老挝侵权法对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
如前文所述,老挝侵权法继受了《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准侵权行为的规定。在《非合同债法》第一部分第二章中通过列举式的方式规定了四种准侵权行为。
1. 雇主责任。老挝侵权法规定,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老挝侵权法中的雇主责任采用狭义的雇主责任,仅指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而不包括雇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的损害。从其法律规定中可见,其雇主责任类型也较为单一,不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我国《侵权责任法》依据用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将用人者责任区分为用人单位责任和接受劳务一方责任两种。在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我国和老挝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的是,老挝侵权法中规定了雇主对重大过失雇员的追偿权和雇主在追偿前的先付责任制度。
2. 监护人责任。老挝侵权法中的监护人包括两类:父母和医院、教育机构等监护机构。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父母,而不包括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的责任则单独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上,教育机构不是在校学习和生活的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没有监护义务,仅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中老两国侵权法在监护人责任中均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过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了监护人的减责事由,即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老挝侵权法并无此规定。
3. 动物致害责任。老挝侵权法规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动物所造成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老挝侵权法中的动物致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与其他主流国家的规定都不一致。比较法上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立法例:统一规定所有动物致害的相同归责原则,可能是无过错责任,也可能是过错推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动物采取不同的规则原则。总体而言动物致害各国基本采用过错推定或无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除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外,普遍适用无过错责任,还规定了两种极其严格的绝对责任。同时我国的动物致害类型也更为丰富。
4. 物件致害责任。老挝侵权法中物件致害责任也较为精简,规定了责任主体为所有人和管理人,同时规定物件致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为了保护受害人和减轻其举证的负担,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物件致害责任相对复杂。既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责任,又有抛掷物、坠落物、堆放物致害责任,还包括了林木折断、地面施工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的责任,责任类型多样。除此之外,针对不同类型的物件致害,规定了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内的多样归责体系。
五、结语
中国和老挝既是邻国,又同属社会主义国家阵营,有着较为相似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两国的侵权行为法都较多继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传统,同时一定程度融合了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并且合理地结合了本国国情。老挝侵权法的制定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因而带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突出地体现在其立法技术、观念和法律内容上。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于21世纪初期,在立法技术、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上都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中老两国侵权法的对比,为我们深刻地展示了亚洲国家的侵权法变革历程,也为新时期侵权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些参考思路。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已正式通过《民法总则》,未来“两步走”编纂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编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老挝侵权法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对比,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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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格兰特·埃文斯:《老挝史》,郭继光、刘刚、王莹译,东方出版中心2016年版,第38-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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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注3,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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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同注5,第437页。
[10]参见注5,第438-439页。
[11]老挝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并已取得一定成效。关于老挝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可参见网址:https://prezi.com/ooxjsrtmyihm/development-of-lao-civil-code/,最后访问日期为2017年5月18日。
[12]同注5,第446页。
[13]老挝于2008年对《合同法》和《非合同债法》进行修订,将其整合为《合同和非合同债法》。参见Michèle Schmiegelow, Henrik Schmiegelow (ed), Institutional Competition between Common Law and Civil Law: Theory and Policy (Springer 2014) 261. 目前并未看到新修订后的官方正式文本,因而本文对老挝侵权法的评述以1990年的《非合同债法》为蓝本。
[14]老挝最高人民议会现称老挝国会,于1992年12月20日第三届国会成立时改称。参见注3,第205页。
[15]房绍坤、王洪平:《债法要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页。
[16]参见注15,第28页。
[17]参见李小元、李锷编著:《老挝社会文化与投资环境》,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27页。
[18]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参见梁慧星:《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载《暨南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9]杨立新:《世界侵权法的历史源流及融合与统一》,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20][德]格哈特·瓦格纳:《当代侵权法比较研究》,高圣平、熊丙万译,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21]参见杨立新:《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22]法国和德国的一般化模式亦存在差异,法国采取的是高度概括性的“大的一般条款”模式,德国采取的是三个“小的一般条款”模式,关于法德两国一般化模式的差异化论述可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203页。
[23]参见注21。
[24]同注22,第203页。
[25]张新宝:《侵权法立法模式:全面的一般条款+全面列举》,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26]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27]学界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存在争议,即本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哪个是一般条款。
[28]同注22,第30页。
[29]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五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页。
[30]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31]魏振瀛:《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兼与传统民法相关问题比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
[32]我国《侵权责任法》共12章,第12章仅一个条文即第92条,仅对本法的实施时间作出了规定。
[33]本表部分内容参见注22,第31页。
[34]法国法在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后,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35]参见注29,第166-167页。
[36]同注26,第200-201页。
[3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53页。
[3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39]以法国为代表的主张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三要件说,以德国为代表的主张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要件说。
[40]违法性与过错的详细论述可参见注22,第246-293页。
[41]参见注38,第23页。
[42]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
[43]参见注22,第621页。
[44]详见王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纂背景与结构调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
*王竹,法学博士,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论文发表时作者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副所长,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刘忠炫,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感谢教育部对本文写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