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牧羊犬咬伤泰迪狗赔偿案的赔偿限额分析

文摘   2024-10-19 15:00   四川  



牧羊犬咬伤泰迪狗赔偿案的赔偿限额分析

王竹

王竹:《牧羊犬咬伤泰迪狗赔偿案的赔偿限额分析》,《成都商报》2016年8月9日,第3版。


本案中,牧羊犬对泰迪熊的赔偿限额,在理论上存在双重限额的考虑:第一,是否以泰迪熊(1000元左右)的价值为限;第二,是否以牧羊犬的价值(在本案中,与泰迪熊类似)为限,前者容易成为关注的焦点,就后者来说,如果牧羊犬价格高于泰迪熊(假设为3000元),然后赔偿金额高于牧羊犬(如本案中的7000元),对广大的动物饲养人来讲,也是较大的饲养风险。这就涉及到饲养动物致害保险的问题。

侵害宠物的赔偿是否以市场价格为限?

宠物在财产中具有特殊性,不仅仅是财产价值,同时也是狗主人的精神寄托。对宠物、珍惜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害的赔偿,不依照市场价值计算,这是人类社会进步、法律对动物这种具有伦理属性的特殊物区别于普通财产对待的表现。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市场价格”和“其他方式计算”,没有确定两种计算方式的适用顺序,应该理解为,法官认为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不合理的,可以适用“其他方式计算”。

我个人认为,如果饲养“宠物”的目的主要是精神陪伴,则可以高于“市场价格”计算宠物的医疗费用。

在医药费的赔偿上,如果医药费并不显著地高于宠物的市场价格或者绝对数额不是极高,那么超过市场价格的赔偿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以数倍,甚至十倍以上的市场价格进行医疗,或者绝对数额巨大,法官就应该予以适当确定,而不是全额赔偿。

这其中有几点考虑:第一,如果仅仅因为是宠物,就可以无限制地赔偿其医疗费,等于是将个人的宠爱,强加于不确定的社会第三人;第二,即使宠物主人个人,如果非因他人原因(如宠物主人自己的原因),宠物遭受该损害,宠物主人自己是否愿意花费如此的代价来进行医疗;第三,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该赔偿不能显著地增加侵权人的负担,首先还是要保障人的权利。如果医疗费用过高,由侵权人承担对动物的“安乐死”处理费用,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上述制度设计,在对动物的爱心、对宠物的感情寄托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间,找到良好的社会平衡。            

饲养动物侵害他人的损害  是否以动物价值为限

本案中,没有凸显出这个问题,但如果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远高于饲养动物本身。例如一条1000元左右的狗,造成了数千元的损害,当事人是否愿意赔偿呢?但平心而论,当饲养动物的价格,远低于其造成损害时,这种损害赔偿对于饲养动物人来说,也是极大的负担。只是大多数动物、尤其是宠物的饲养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我国现行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应该理解为损害赔偿没有致害动物价值的限制。当损害发生时,就可能出现否认该宠物是其所有,造成纠纷。而要在法律程序中,证明一只宠物,的确为某人所有,其司法成本相对是较高的。                 

应该建立饲养动物保险

本案中争议的问题和上文中提到的问题提醒我们,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饲养宠物的社会现象下,不但应该加强对动物注射疫苗的管理,也应该考虑推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保险,最好是与注射疫苗统一管理。具体来说,注射疫苗是为了控制狂犬病等疾病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公益性。购买保险,确保动物饲养人有一定的赔偿能力,这和机动车购买交强险的道理是一样的。

对于除了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保险,对于价格极其昂贵的宠物,动辄上万的情形,建议宠物主人自行购买财产保险。这与抱着古董上街是一个道理,普通人无法预见该财产的价值,而所有人应该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该财产保险也可以包含宠物的医疗费用。

如果积极地推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保险和贵重动物财产(含医疗费)保险,本案凸显的社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



* 王竹,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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