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的论文学术规范标准
(2022年·第5版)
本规范标准制定于2011年5月26日。
第一次修订:2013年10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12月13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16日;第四次修订:2022年1月14日。
【原版题记】今年是参加工作以来第二轮参与各种类型的论文评阅。从学生口中得知,我可能是法学院学术标准最严格的老师之一。而我自己却觉得,已经是能忍则让,能过则放;是可忍,孰不可忍,才三思而后行,痛下杀手。仔细思量后我认识到,所谓的“严格”,主要体现在学术规范上,而对于学术水平,乃至深入与创新,我几乎已经是绝望了。是什么造成了我自己学术规范标准的“曲高和寡”和学生学术规范标准的“大众流行”呢?对此学术病态问题我无法作出回答,也无法以一己之力改变这种社会问题。那么,我能够做的,是事前、公开、明确我的论文学术规范标准,让各位同学能够了解,以免惨剧发生。切记,亡羊补牢,救的都是后来人。(原版题记写于2011年5月26日。)
【第5版修订说明】2022年1月6日,我与张金海、徐铁英两位老师举行了史上耗时最长的一次硕士生预答辩和开题报告会,从早上9点到晚上10点40才勉强结束,3位同学预答辩不通过也是史上首次。为进一步明确我的论文学术规范标准,特对本文件进行第四次修订。
一、基本态度
1.对于不同层次的自己指导的学生论文、匿名评阅的论文和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参与答辩(含预答辩,下同)的论文,均在学术规范问题上持“零容忍”态度。
2.“学术论文不端检测系统”及类似系统检测结果是论文提交审阅的前提条件,但并不当然作为按照学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价的任何意义上的参考。对于我自己指导的学生,经“学术论文不端检测系统”及类似系统检测的结果不具有任何参考意义。
3.对于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和答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病、怀孕、生育、奔丧、失恋、离婚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而给该学生个人或者家庭带来的不便,深表理解并愿意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因此可能对论文写作和参加答辩造成负面影响的,建议以按照程序申请延期答辩的方式处理,我将在最大限度上予以合理、合法范围内的协助。
二、论文指导学术规范标准
1.原则上所有文献应当直接引用,必须看到原件或者复印件。电子版必须与原件对照后确定无误方可引用。
2.不得以采用转引的,必须看到间接引用文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电子版。间接引用文献的作者必须可信,无法确定是否可信的作者被推定为不可信。转引文献中含有明显可获得文献的,不得转引。
3.将他人文献中引用的文献连同出处一并抄袭或者改写后直接纳入论文的,视为抄袭。
4.中国法条文不作为参考文献,因“学术论文不端检测系统”不合理评价法律条文而不得不作为脚注处理的,应当加上适当的分析。港、澳、台地区法律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和注释,外国法中文译本按照参考文献标注和引用。外国法自译部分,在文中标明外国法名称,在注释中标明外国法原文。
5.原则上国内硕士论文不得作为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但可以作为本科毕业论文、学年论文参考文献。国内外博士学位论文及博士后出站报告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引用。
6.明显存在问题的文献,推定为抄袭。
7.注释不规范的文献,推定为伪注。
8.作者无法以学术研究水平阅读语种的文献推定为伪注。作者声明能够提供翻译辅助证明并能够按照上述论文指导学术标准提供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版的除外。
9.参考文献的列举范围必须等同于正文中注释所涉及的文献,罗列未引用文献视为引用但未标注,按照伪注处理。
10.存在任何伪注或者抄袭的,不予推荐提交“学术论文不端检测系统”和答辩。
三、论文评阅学术规范标准
1.对于伪注超过3个的论文,建议修改后重新评阅。
2.对于伪注超过5个,或者抄袭超过200字的论文,不予推荐答辩。
3.1处抄袭折抵3个伪注。
四、论文答辩学术规范标准
1.对于合理怀疑为伪注的参考文献,将当场与答辩人确认是否为伪注。
2.对于合理怀疑为抄袭但未做注释的内容,将当场与答辩人确认是否为抄袭。
3.经过答辩人确认或者基于学术伦理认定为存在伪注或者抄袭,不予推荐参评优秀毕业论文。
4.经过答辩人确认或者基于学术伦理认定为伪注超过3个,或者抄袭部分超过200字但不超过500字的,投弃权票。
5.经过答辩人确认或者基于学术伦理认定为伪注超过5个,或者抄袭部分超过500字的,投反对票。
五、标准的执行
1.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公布后本人参与的所有与学术论文相关的学术活动。
2.除上述论文学术规范标准之外的未尽事宜,按照公认的学术伦理解释确定、补充。
3.因导师离职及其他原因调配至我处指导论文、评阅论文或者进行答辩的,可依照所有可能的合法手续要求申请撤销或更换他处指导、评阅或者答辩。不申请更换或者撤销的,视为接受我的学术标准检验。
4.我愿意为依照上述标准作出的学术评价负全部学术责任,并愿意接受学界和同学们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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