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供讨论的假想案例
王竹、杜泽夏,[奥地利]恩斯特·卡纳著*
王竹、杜泽夏译:《道路交通事故:供讨论的假想案例》,[奥地利]恩斯特·卡纳著,《判解研究》2018年第1辑(2018年6月)。
案例1:A驾驶所有人B许可其借用的汽车,在城区内以低于限速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儿童X(7岁)突然从路边停靠的车辆中跑出到路上捡球,A保持警惕,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紧急刹车但是未能避免将X撞到。X受伤,其手表被撞坏,汽车被撞出凹痕。
请讨论所有涉及到的请求权基础,包括对于驾驶、所有或保管汽车的(自愿或强制的)保险:
案例变体A:A正在看手机,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当他看到X时已经为时已晚,因而没能及时正确地做出应对。
案例变体B:为降低噪音该段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而A以5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
案例变体C:X的年龄为25岁。
案例2:A开着自己的车;X开着卡车从对面方向靠近。
案例变体A. 两人都小心行驶且遵守交通规则。在行经A无法注意到的一个油坑时车打滑撞向X的卡车。
案例变体B. A开车在主路上行驶,突发紧急、严重的偏头痛,致使其无法看到东西(尽管A此前从未有健康问题)。他的车撞上了X的卡车。
案例变体C. A遵守交通规则行驶。就在两车之间的一段窄路上,A为小心起见刹车后尽量靠路边停车。尽管X本应该意识到因为他的车太宽,他不可能安全地从A车旁通过,但是X并未停车,从而将车刮伤。
案例变体D. 尽管有可能分辨出在道路的这个窄点上,两辆车无法安全交汇,A和X却都未刹车,随后两车相撞。
案例变体E. A开着车,X开着卡车在后行驶。A的发动机因为技术故障突然失灵,由于无法预测,A车突然停驶,X来不及反应,造成追尾。
上述事故的结果造成了汽车6000欧的损失,卡车4000欧的损失。除此之外,A遭受了60000欧的人身损害(45000的金钱损害和15000的非金钱损害),X遭受了40000的人身损害(30000的金钱损失和10000的非金钱损失)。请讨论在虚拟情形a-e中A和X可行使的请求权以及A和X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
案例3:A和X同时离开一个聚会,A提出开自己的车送X回家,X接受了,但是显然A已经喝醉从而降低了他的驾驶能力。结果,A因为醉酒状态造成了交通事故,X受伤。
案例4:A驾驶他的车。A撞倒了行人X,原因是刹车的产品缺陷导致的刹车距离比正常的长,即使(刹车)制造者B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已经尽到所有必要注意该缺陷仍然会存在。该缺陷无法被A发现,但是如果在最后一次提供汽车服务时能够进行专业检测的话,这一缺陷本可能由修理工C发现。X在事故中受伤,利用公共开支(或者第一责任方保险承保了该支出)在医院治疗一周。
请讨论所有可能相关的请求权。
*Ernst Karner,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法学院教授,欧洲侵权法研究所(奥地利)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委员。
王竹,法学博士,四川智慧社会智能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杜泽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董春华,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16JJD820015)的中期成果,感谢教育部对本文写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