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签章的工程签证单一定能得到支持么?

文摘   社会   2023-12-03 22:01   江苏  

有朋友抱怨,明明建设单位和监理都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但在结算阶段,咨询机构对签证项下的费用却不予认可。

对此,笔者以两起案件为例,说明即使有甲方和监理的签章,签证费用也有可能得不到支持以及相关原因;并据此提醒施工企业在签证中应予重视的事项,以期对施工企业的二次经营有所助益。

【案例一】

施工合同约定,模板工程按工程所在地的定额计价。

双方签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对模板工程表述如下:本工程单位工程较多,结构构件尺寸不一致,每个单位工程均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模板施工,并且无法重复周转,所以模板工程按照一次摊销计量。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提起两张签证,分别如下。

《现场签证单1》载明,竖炉和烧结系统模板支撑及对拉螺栓使用,按照2012年6月8日审批《模板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对于模板专项施工的方案,本工程单位工程较多,基础及主体形式多样,并且需要全面同时展开施工,模板按照一次性摊销。    

监理单位人员签字并盖章,注明“工程量属实,模板摊销由业方与施工方协商”,发包人的人员签字并盖章,注明“情况属实,费用由预算部核准。”

《现场签证单2》载明,高炉系统模板支撑及对拉螺栓使用,按照2012年6月8日审批《模板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中对于模板专项施工的方案,本工程单位工程较多,基础及主体形式多样,并且需要全面同时展开施工,模板按照一次性摊销。    

监理单位人员签字、盖章,注明“属实”,发包人人员签字、盖章确认,注明“模板按合同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认为,根据上述材料,模板既然改为一次性摊销,则在结算模板工程时,应以其实际采购价为准,即按10096659.55元。发包人认为,应按定额计价,经鉴定为3025295.75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包人对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签证单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对于承包人采购模板材料的证据(采购合同、购货发票、付款凭证等)也未提出反驳意见和证据。故,一审法院按照承包人的采购价格,即10096659.55元,计入模板工程的结算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施工组织设计》是承包人作为施工人设计的施工方案,未载明对模板价格进行变更,不能证明各方重新约定模板计价不再执行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虽然承包人一审期间提交了两份《现场签证单》,但从其载明的内容看,发包人认为模板按照一次性摊销情况属实,未同意对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变更,且明确认为“费用由预算部核准”“模板按照合同执行”。根据法律关于“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之规定,承包人未能提供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模板价格,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将按照定额标准计价变更为按照一次摊销计价。故,对于承包人关于价格调整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

该则案件系笔者代理,施工单位提起的签证单中载明:某观光塔工程为高程特殊建筑,施工单位在实际考察多个市场后,发现周边市场没有能够满足悬挑脚手架工程施工要求的工字钢出租,需要一次性购买。根据与甲方的多次商议,结合建筑的特殊性列入专项处理,工字钢购买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监理单位在该张签证单中的意见为:同意此方案,工字钢数量据实结算。

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为:同意监理意见。

最终,该签证单所涉及的工字钢采购费用得到法院支持。

【启示】

根据上述二案例足以表明,并非所有的经甲方和监理签确的工程签证单均能得到咨询机构或者法院的支持,尤其是涉及到某项目计价方式变更的情况下。在第一则案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签字盖章行为仅仅是对施工企业所实施的周转材改一次性摊销之事实的认可,但并未表示出同意变更计价方式的意思;但在第二则案例中,发包人和监理不仅同意周转材改一次性摊销,同时也明确因此产生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的明确意思表示。故而,前者所涉签证费用不应得到支持,后者却得以支持。

实际上,上述二则案例均涉及到承包人施工方案的调整,针对该事项,无论是2021版亦或2023版的《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都予以了明确,即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引起费用调整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该等规定与上述二则案例之观点相同,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该等观点也能够较好地控制投标人极度的不平衡报价。

2021版《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3.4条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和工期不予调整:

1. 承包人为达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内容发生的必要费用;

2.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费用调整;

3.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4. 发承包双方约定范围和波动幅度内的市场物价变动和汇率波动;

5. 因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诚信义务而导致增加的费用;

6. 其他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2023版《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第3.3.3条规定:“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应予考虑,合同价格和工期不予调整,因其导致的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影响应视为已包含在合同工期及合同总价内:

1. 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风险;

2. 采用总价合同工程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以及承包人为已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说明的工程、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费用调整;

5. 承包人因使用施工机具、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

6.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风险;

7. 未超出招标文件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调整清单项目的市场物价变动;

8. 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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