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及争议
某办公楼EPC工程,采用初步设计后招标,承包人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施工、配套设施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投标按建筑面积报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为1.29亿。结算方式:(1) 最终的结算价=经审定的合同价+变更价款+材料人工价格调整+奖励费-违约金。(2) 经审定的合同价=合同价设计费(按投标单价乘施工图建筑面积)+经审定的合同价施工费(取投标报价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小值)。
在施工图审定过程中,发包人提出对部分轴网调整,但保持总建筑面积不变。外幕墙工程施工图预算审核价为1583.73万元,承包人根据初步设计测算的外幕墙工程价为473.05 万元,超出1110.68 万元。
承包人认为,应按设计变更增加到结算价中。
发包人认为,轴网虽调整,但总建面未变,对报价无影响,不涉及变更,是对初设的优化,不应增加价款。
二、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干预边界的由来
首先,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干预具有骨子里的冲动,该种冲动一方面源于DBB模式的惯性影响,另一方面来自于发包人作为“甲方”的地位优势。例如,在所调研的北方某学校项目中,新任校领导认为原设计的苗木不够档次,需要调整为具有南方生活习性的树种。当然,发包人作为“甲方”具有当然的调整权利,但相应的调整若超出了其干预边界的,发包人无权以EPC合同为总价合同为由而拒绝增付工程款。
事实上,发包人在EPC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图纸的设计进行主动干预的情形实属常见,故而探讨发包人干预之边界进行达成何种干预应调整合同价款在EPC工程项目的结算中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厘清对工程造价进行双控之模式的底层逻辑。在该等投资控制模式下,发包人既不允许工程费用的结算价超过中标价,也不允许超出施工图预算的价格,正如本案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经审定的合同价施工费取投标报价和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小值。基于此种约定,作为理性的总承包人,其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尽量趋近中标价,若根据其设计之施工图作出的预算超出中标价,总承包人将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而无权向发包人进行额外主张。
在EPC的发包模式下,作为总承包人,其主要合同义务在于向发包人交付一项符合发包人要求以及质量验收规范的工程;换言之,只要总承包人根据其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工程成果能够满足发包人要求以及相关验收规范的,发包人即无权对总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干预,此等情形下的任何干预均将因工程变更而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后果。故此,发包人在EPC工程项目中,对施工图设计的干预边界即在于该等干预之目的是为了对总承包人完成其满足发包人要求和验收规范之合同义务的纠偏,除此之外的任何干预均应构成不当干预,发包人应承担不当干预的造价风险。
实践中,总承包人在面对该等不当干预时,需要注意《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件”(注意,不是DBB示范文本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称谓)第13.3.2条的如下程序: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三、解题
回到文涉案例,总承包人根据结算价的双控原则及限额设计的思路,所设计幕墙工程的预算价为473.05万元;但发包人对施工图的设计进行不当干预后,预算价提高至1110.68 万元,导致整体施工图预算已超过投标报价,高出的部分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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