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7日,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就某年产20万吨电石项目签订《技术附件》,其中,附件3对电石炉主体设备作如下约定:电炉容量30000KVA、炉子装料仓12个、装料管数13根、装料管直径DN300mm;附件13对总承包人的保证值和考核方法的约定内容为,产品产量考核:每台电炉电石产能≥155t/d。
2008年10月10日,发承包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人负责工程建设的工厂设计、工艺设计、非标机械设备设计、设备和材料供应、土建和安装的指导安装、指导调试、指导开炉和人员培训,确保工程生产出合格产品,并达到设计能力,具体内容以《技术协议》为准;工程造价为1.7亿元。
2009年7月4日,双方签订《变更协议》,终止总承包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双方同意变更后总承包人只负责工程的设计及设备供货,并将合同总价相应调整为8300万元。
2012年5月13日,双方签署《欠款协议》并明确,总承包人已基本完成工程设计,且已将主要设备交付,发包人已接收并自行安装完毕,因发包人至今未解决送电等原因,导致设备无法按正常时间节点调试,总承包人所供设备质保期均已过期。该协议对发包人的付款节点和金额也作出了具体约定。
2012年10月29日,发包人正式点火运行,至2012年12月17日为50天的试生产期,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4月7日期间(共计111天),根据日志计算111天的电石产量为10869砣。2013年4月7日停产,2018年5月11日开始复工试生产。
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记载“经审计,贵公司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4月7日期间(共计154天)生产电石15085.23吨、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6月14日(以发票日期为准)销售电石总数量15085.23吨、销售总金额为47493553.53元(含税),销项税率为17%,平均不含税的销售单价为2690.9元。根据‘一期20万吨电石EPC总承包工程’技术附件中‘主要消耗指标’及当时原材料的购进单价计算标准单位变动成本为1992.96元。根据‘一期20万吨电石EPC总承包工程’技术附件中产品产量考核‘产能达到155吨/天’计算出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4月7日期间(共计154天)应生产电石23870吨,综上所述,贵公司因产量不达标造成的损失额6131242.37元。”
【发包人的主张及理由】
发包人认为,根据《总承包合同》及《技术附件》,总承包人应提供的电石炉主体设备为13根料管,但实际仅提供12根,构成违约。经调试并试运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能,故总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产能未达标的经济损失。
【总承包人的观点】
总承包人认为,工程在只安装12根料管情形下仍然可以达标,导致产能不达标的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设备在运行时均已过质保期,且发包人供应原料不足。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总承包人未按约定安装第13根中心料管,存在违约行为,经调试并试运行未达到合同约定产能,故其主张给付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损失数额,参照合同总产量与实际总产量的差额确定损失金额,即发包人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总产量-实际总产量)×电石的净利润/吨。根据《技术附件》约定的每台电炉电石产能≥155t/d,扣除试生产期50天,实际生产期111天,合同约定的电石总产量=155吨/天×111天=17205吨。根据生产日志及审计报告的内容,电石的净利润/吨=电石的销售价/吨-标准单位变动成本/吨,即2690.9元/吨-1992.96元/吨=697.94元/吨。发包人违约损失=(17205吨-10869吨)×697.94元/吨=4422147.84元,故总承包人应给付违约损失为4422147.84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总承包人虽抗辩称案涉工程在只安装12根料管情形下依然可以达到产能指标,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等事实,故其应承担产能不达标的责任。但考虑到确因发包人原因造成了设备已过质保期、在设备运营过程中因原料白灰未能按时进场导致缺料停炉等事实,原被告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酌定总承包人对发包人产能减少的损失承担50%责任。关于损失数额的问题,一审判决用合同约定总产量减去实际总产量再乘以电石净利润,进而计算出损失数额为4422147.84元正确,故总承包人应承担2211073.92元的赔偿责任。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1. 12根料管和13根料管究竟对产能的影响程度如何?针对此问题,若总承包人提出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能否做出相关的鉴定意见?
2. 发包人的损失,应否限于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4月7日的运行期间?后续损失应如何承担?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结束后,或者之前,发包人是否有权就相关的产能损失再次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继续提起诉讼?
3. 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尤其是对标准单位变动成本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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