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类别的划分及其结算意义
工程类别是根据单位工程的施工难易程度并结合当地项目管理水平等予以确定,它被界定在各省的费用定额中。以江苏省2014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下称《江苏2014定额》)中的工业建筑为例,该定额将工业建筑划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工程,主要考量因素为单层、多层、檐口高度和跨度等。类别越高的工业建筑,其施工难度越大,施工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也越高。
从工程造价的角度,不同的工程类别直接对企业管理费的取费费率产生影响。例如,上述江苏省的费用定额,即将建筑工程的企业管理费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别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率,一类工程为32%、二类工程29%、三类工程26%,计取基数为人工费加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若发承包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江苏省2014定额的,建筑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将按上述费率取费;当然,若双方约定清单计价的,一般不会存在工程类别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除非双方直接约定企业管理费按工程类别予以取费。
另外,在有些省份,工程类别除直接影响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它还对利润等的费率产生影响,如山东省2022年《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即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的取费费率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虽然各省的定额中对工程类别的划分给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但实践中,发承包双方仍会对定额中的工程类别的取定产生不同的理解。为解决此类纠纷,需要对定额规定予以正确和深入的理解,同时也需要结合其他规范予以正确判定。
二、有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取定
以江苏省为例,其2009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下称《江苏2009定额》)中对有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划分规定比较简单,仅有一条,即单独地下室工程的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建筑面积≥10000㎡则按一类标准取费。该条对地下室的类别取费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其未对地下室的有无是否影响地上建筑物工程类别的取定作出规定。为解决该等问题,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2009年9月8日发布《关于明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江苏2009定额通知》),该通知中对地下室与工程类别之间的关系作出如下二条规定:1. 有地下室的多层建筑(七层以内)、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工程类别可以高套一类。有地下室,但不是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高层建筑,只有当处于层数或檐口高度的临界值时可以高套一类。2. 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的多栋建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原则同有地下室的建筑工程;其地下室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下的,按建筑工程二类标准取费,在10000㎡以上的,按建筑工程一类标准取费。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与鉴定机构即是按照上述《江苏2009定额通知》的规定,确定地上建筑物的工程类别。本案所涉建筑物同时存在无地下室的42号楼和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楼房,若不考虑地下室因素,该二类建筑物根据《江苏2009定额》均应被取定为三类工程,按该定额,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应为25%。但由于有人防地下室的小高层楼房根据上述《江苏2009定额通知》的规定,可以高套一类,即可被取定为一类工程,故应按28%的费率予以取费。
需要说明的是,《江苏2014定额》对《江苏2009定额》作了调整,并将有地下室的工程类别划分进行了如下三条规定:1. 单独地下室工程按二类标准取费,如地下室面积≥10000㎡则按一类标准取费。2. 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工程类别不低于二类。3. 多栋建筑物下有连通的地下室时,地上建筑物的工程类别同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其他地下室部分的工程类别同单独地下室工程。
三、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工程类别取定
无论《江苏2009定额》还是《江苏2014定额》,在对建筑工程类别进行划分时,均未对大型土石方工程进行分类,大型土石方工程仅有一类,即单位工程或填土(石)方容量≥5000m³的,《江苏2009定额》规定的取费费率为6%,《江苏2014定额》规定的取费费率为7%。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存争议的情形,即施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按三类工程取费,但未明确约定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仍按土建工程的三类工程取费的,该大型土石方工程的费率如何确定。
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类别作出如下约定,土建三类、安装三类,对于取费标准约定为“2009年7月前的相关配套的取费文件”,涉工程的回填土方量为140655m³。案件审理中,双方对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产生争议。
承包人认为,对土石方工程的取费应按土建工程的三类工程标准(依《江苏2009定额》,三类建筑工程的取费费率为25%)。法院认为,应直接适用《江苏2009定额》中对大型土石方工程规定的6%费率。理由如下,《江苏2009定额》在工程类别划分上,将挖或填土(石)方容量≥5000m³归为大型土石方工程,并就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予以了列明,它与建筑工程三类取费标准完全不同。另外,《江苏2009定额通知》中就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标准明确为“建筑工程中的专业项目在执行费用标准时,桩基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不论是否单独发包,均应按照对应的专业项目执行费率标准”。本案中双方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土建三类、安装三类,对土石方部分并未明确约定按照土建三类执行,故符合大型土石方工程类别的部分按照定额规定应当按照大型土石方工程的取费标准予以执行。
四、建筑物层数对工程类别取定的影响
根据山东省2006年《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的规定,采用砖混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形式的居民建筑,若层数大于18层的居住建筑属于一类工程。但在确定居住建筑的层数时,则需要结合建筑设计等规范的规定予以进行。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系争施工合同签署于2011年,案涉工程为“18层+阁楼层”的框架民用建筑,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案涉工程的层数发生争议,主要争议在于阁楼层应否计入建筑层数。若被判定为18层的,根据彼时山东省的规定,该工程即为二类工程;若被判定为19层的,则为一类工程。
就该问题,承包人认为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2条关于“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1) 室内顶板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2)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3)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的规定,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2.0.2条关于“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的规定,阁楼层为自然层,应计入层数的情况,案涉楼宇应为19层,取费类别应按一类执行。但鉴定机构认为,根据设计图纸显示,案涉阁楼层为机房层,依据上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应计入建筑层数。据此,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的观点,认为案涉楼宇为18层,应按二类工程予以取费。
五、工程类别可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实践中会发生如下情形,即依定额规定,某工程系一类工程,但施工单位基于能够获取工程的承包权或者不平衡报价等目的的考量,其往往也会降低工程类别,如承诺按照四类工程予以取费。此种情况下,该等降低工程类别的约定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予以遵守。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为江苏省2001年定额,根据该定额规定,案涉工程属于一类工程。但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工程所有施工范围我司自愿以四类工程取费。在但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将“工程类别由四类工程调整为一类工程。主要调整依据为根据江苏省2001费用定额说明,民用建筑住宅工程,檐口高度≥62m,建筑面积≥10000㎡,层数≥22层为一类工程,故本工程属于一类工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诺书虽约定按江苏省2001定额计算,而定额中对于不同类别的工程也规定了相应的取费标准,但承诺书中就案涉工程专门约定了按四类工程取费,该约定只涉及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实质为施工方作出的工程价款让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故结算时应按承诺书约定取费标准进行取费,鉴定意见将此调整为按一类工程取费(调差金额为5978766.21元)于法无据。
除上所述外,加层扩建建筑物以及特殊工程(如展览中心、体育馆)等的工程类别取定也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但对诸如此类争端,百变不离其中地是,需要深入理解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充分利用规范化的思维,方能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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