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意义上的土、石方分类
在土石方工程中,土壤和岩石的类型与承包人的施工方法以及土石方工程造价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识土、石类别与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土石方工程造价争端之解决所不得不面临的法律问题。
根据《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土壤类别分为四类,具体如下表。
土壤分类 | 土壤名称 | 开挖方法 |
一、二类土 |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
三类土 |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
四类土 |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 全部用镐、条锄开挖、少许用撬棍挖掘。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
注 | 本表土的名称及其含义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定义。 |
对于岩石的分类,具体如下表。
岩石分类 | 代表性岩石 | 开挖方法 | |
极软岩 | 1. 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 各种半成岩 |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 |
软质岩 | 软岩 | 1. 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 中等风华-强风化的较软岩 3. 未风华-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
较软岩 | 1. 中等风华-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2. 未风华-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泥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
硬质岩 | 较硬岩 | 1. 微风化的坚硬岩 2. 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砂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
注 | 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整理。 |
土石方之所以具有结算上的法律意义,在于不同类型的土石方将对如下分项工程之造价产生影响,即平整场地、挖一般土石方、挖沟槽土石方、挖基坑土石方、管沟土石方等。不同类别的土石方于承包方言,需要投入不同的施工成本,工程造价也不尽相同,随着土石方类别的提高,相应的施工成本也将随之提高。
另外,根据《江苏2014版计价定额》的规定,定额中机械土方按三类土取定;如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定额中的机械台班量应根据下表系数予以调整。
项目 | 三类土 | 一、二类土 | 四类土 |
推土机推土方 | 1.00 | 0.84 | 1.18 |
铲运机铲运土方 | 1.00 | 0.84 | 1.26 |
自行式铲运机铲运土方 | 1.00 | 0.86 | 1.09 |
挖掘机挖土方 | 1.00 | 0.84 | 1.14 |
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端解决
(一) 土石方类别的确定规则
土石方类别应由地勘单位在勘察报告中根据实际情况和规范规定予以确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认为应按照一类土类别计取清理土方工程量,承包人认为应按二类土计取。鉴定机构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里有明确的土的分类和密实度系数,在造价中分一、二、三类土是按照开挖的难易程度的区分,根据岩土报告上的密实度作出评定认为是二类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依据相关资料,结合定额有关规定确定土方类别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应予采信。
(二) 土石方类别错误的风险承担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若清单中的土石方类型存在错误的,如将原本为三类土的工程描述为一类土的,此种情况下,作为承包人的施工单位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以工程签证的方式提起增加工程价款的要求;反之,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可要求减少相应的工程价款。当然,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执行相关条款的约定。
根据《2013版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在招标时不能准确划分土壤类别时,可注明为综合,由投标人根据地勘报告决定报价。此等情形下,作为投标人,应根据地勘报告和工地现场的实际,仔细分析土壤类别后,再予以报价;如若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对土壤类别的判断错误,相应风险则应由其自身承担。
(三) 干湿土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土方工程中,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的还存在另一变量,即土壤系干土还是湿土,根据干湿土的不同,相应土方工程的单价也不尽相同。例如,在《江苏2014版计价定额》中,同是深度在1.5m以内的一类土,3m<底宽≤7m的沟槽挖土的综合单价,若为干土的,其综合单价为12.66元/m³,而湿土为13.71元/m³。故,无论是在承包人的报价中,抑或发包人的招标中,均应重视土壤的干湿类型。
对此,《江苏2014版计价定额》规定,在人工土方工程中,干土与湿土的划分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无资料时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常水位以下为湿土;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为准。但若采取机械挖土的,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含水量达到或超过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量超过40%时另行计算。
例如,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提交地基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等,以证明据此可计算出干湿土比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上述记录表述的内容,虽然有关于“基底土质为流沙状,而且有大量水渗出,基础需要打木桩处理”及“基底土质平整,没有地下水渗出”的对基底土质及地下水情的记录,但该表述仅为一般性描述,鉴定机构明确表示仅根据该记录无法计算得出干湿土的比例,并要求双方提交施工区域的地质勘察资料,但双方均未能提交相关地质勘察资料。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施工区域大多位于农田、绿化带的实际情况,以及局部土质不足以判别全部土质状况,采信鉴定意见按二类土干湿各占一半计算,并无不当。
再如,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案涉分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自然土/立方包干”,当事人双方对上述约定中的“自然土”的内涵发生争议并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且对土方工程的造价发生争议。为此,鉴定机构按三种情况予以分列,供法院判决参考:(1) 不区分土质类型价(干土、湿土和淤泥均按分包合同单价计价);(2) 区分土质类型分包合同价(干土按分包合同单价计价,湿土、淤泥按定额计价);(3) 定额计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土的学理解释应指在自然成土因素(母质、气候、生物、地形、地貌、时间)综合作用下形成的,未经人类开垦利用的自然植被下的土壤。该学理解释可以肯定自然土壤内涵应包括湿土和淤泥。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及综合事实审查,应认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自然土包含干、湿和淤泥土壤;故应采信鉴定意见中不区分土质类型的综合单价作为双方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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