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盛律师丨对造价鉴定意见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质证步骤

文摘   社会   2022-05-02 11:21   江苏  
一、不可竞争费用?
        
《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该规范第3.1.5条(该条被界定为强制性条文)同时将之列为不可竞争费用,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实践中,存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标准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之情形;此时,鉴定人有可能会舍弃合同约定而采用政府规定。
        
故此,在出现上述情况下,代理律师可首先检查鉴定意见是采用合同约定还是政府规定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13版清单计价规范》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层级较低,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尚不能达到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层级;故,此等情况下,应按合同约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详细阐述及观点等,详见拙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热点问题研究》第一章第五节】。当然,在合同约定采取定额计价模式的,则应按政府规定计取。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浙江省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无论是招标人在编制投标控制价时还是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均不再要求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进行编制。再,上文所提及的《13版清单计价规范》也即将进入历史舞台,将由住建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所代替,而后者根据征求意见稿,系推荐性标准,也更淡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的公法色彩。

二、计取项目
        
代理律师针对鉴定意见需要检查的第二项作业为,鉴定意见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文件规定。
        
如果合同约定的计取项目与文件规定相一致的,则在检查该项作业前,需要熟悉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之项目构成的具体规定;反之,则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查(该等检查逻辑在后面的检查作业中相同,故后文对其他检查内容的讨论均建基于合同约定与文件规定相一致的情形)。
        
虽然住建部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划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四部分,但各省的具体规定则又有所不同。下文以江苏省为例展开。
       
江苏省在2005年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下称《江苏2005管理办法》)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基本费,每个工程项目都会发生;而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则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能计取,前者需要以政府部门的现场考评作为计取前提,后者是以获得省级或市级文明工地为计取前提。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现场并未经考评、施工单位亦未获取市级或省级文明工地,而仅仅获取某县级市的文明工地称号,但鉴定意见仍计取了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遗憾的是,法院亦采信了鉴定意见。
        
2016年,营改增之后,江苏省印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下称《江苏2016通知》),该通知调整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组成内容,调整后的项目仅包括基本费和省级标化增加费二部分。
        
2018年,江苏省在《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下称《江苏2018公告》)中,于《江苏2016通知》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项目基础上,增列扬尘污染防止增加费。
        
另外,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施工合同中仅约定了基本费,未对省级标化增加费进行约定;但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获取了省级标化工地称号,那是否应该计取省级标化增加费呢?对此,笔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发承包双方就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项目达成一致变更的,不应计取省级标化增加费;除非施工合同约定按政府文件规定计价,或者发承包双方已就该部分省级标化增加费进行了书面签证。

三、计取基数
        
代理律师针对鉴定意见需要检查的第三项作业为,鉴定意见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所适用的计费基础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文件规定。
        
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了三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基数:1. 定额基价,即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即单价措施项目费);2. 定额人工费;3.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但各省的具体规定则又有所不同。
        
仍以江苏为例,《江苏2005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计费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江苏2016通知》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作为计费基数并与《江苏2018公告》相同。
        
如若经检查,鉴定意见出现了适用不同计取基数或者计取基数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引起代理律师的高度重视。

四、计取费率
        
代理律师针对鉴定意见需要检查的第四项作业为,鉴定意见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所适用的计费费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文件规定。
        
住建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代理律师在对该部分作业进行检查时,首先需要关注不同的专业工程类别,因为不同的专业工程适用不同的费率。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专业分包工程纠纷中,就出现鉴定意见将本应适用的绿化园林工程费率误套称市政工程费率。
       
当然,对于费率的规定,各省亦有不同,仍以江苏为例。《江苏2016通知》将专业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大型土石方工程等九大类;而不同的工程则适用不同的费率,如安装工程的基本费率为1.5%,取得一星级省标化的增加费费率为0.3%、二星级的为0.33%、三星级的为0.36%。
        
在经由上述检查步骤后,代理律师即可针对鉴定意见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提出较为充分的质证或异议意见;当然,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个涉及该部分内容的重要问题,即施工过程中的人材机费用价差是否应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费基数。笔者已在两起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不过,对该问题的讨论和分析,将置于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调差部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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