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EPC项目实践中,设计-施工常见关系之类型及结算应对

文摘   2024-10-30 23:57   江苏  

一、理想型的设计-施工关系

理想状态下,EPC工程项目中的设计与施工之关系应是深度融合、配合协同,这不仅是EPC工程项目的应有之意,也是EPC工程项目所积极追求的与DBB模式相较的巨大优势。因此,如何协调设计和施工的关系,进而使得总承包人所交付之工程项目既能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同时也能实现总承包人的效益最大化,就构成了总承包人在EPC工程项目中不得不考虑和进行策划的重要范畴。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中价协才在其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第4.1.3条中将“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用于项目建设期间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协调管理发生的费用)列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中的其他费用组成。【注:此处“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与DBB模式下的“总承包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曾有学员咨询,在EPC模式下,如果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但并不存在发包人单独进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还能否计取该笔费用。此类疑惑,实际上是对EPC模式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和DBB模式的“总承包服务费”的概念混淆,以及对两种模式下的工程造价之底层逻辑的认识不清】

这种理想型的设计-施工之关系,受到国家对资质的要求以及其他因素之影响,又存在两种不同的实践类型:总承包人为兼具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一主体、总承包人为设计院和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但无论何种类型,由于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施工均在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内,在发包人没有改变发包人要求或者没有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不当干预等情形下,基于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均应由总承包人承担。

例如,在某大型电磁屏蔽室单体及附属设施EPC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内隔墙吸音材料未达到使用要求;已安装的材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拆除和清运。后经核实,吸音材料之所以未达到使用要求,系由于设计单位变更了相关的吸音材料。总承包人对该吸音材料的变更向发包人提出费用和工期补偿。此等情况下,基于理想型的设计-施工之关系和以上阐述,总承包人基于此等变更而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补偿的请求难以成立。不过,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与设计院之间的合同和法律规定等向设计院主张相关的损失。

二、异化型的设计-施工关系

在该类型的设计-施工之关系中,设计院与施工企业之间呈现出一种貌合神离的态势——表面上,发包人将某工程项目以EPC的方式发包给某设计院和某施工企业并签署工程总承包合同,但实际上,设计院与施工企业之间并非配合协同。设计院往往是由发包人指定/选聘,并听从于发包人的指令。

此等类型的设计-施工之关系,在当下常存在,并常惹价款结算之纠纷,尤其是在双控模式(即结算价不得超出中标价也不得超出施工图预算价)下的EPC工程项目中。

例如,某开发区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采用EPC的发包模式并经招投标程序后与某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签署《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费用的规定,若审核确定的施工图预算高于投标人EPC投标总价的,则合同价格按照投标人EPC投标总价确定;若低于投标人EPC投标总价的,则合同价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确定。在该种投资控制类型的EPC项目中,作为总承包人的设计院应与施工企业充分沟通,以确保根据设计院所设计之施工图进行的施工图预算编制价格无限趋近投标总价,实现施工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根据设计院设计的第一版图纸,施工图预算低于工程费用的投标报价。但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院根据发包人的指令,改变了机电管道的工艺(由吊装安装于二次钢结构系统改为屋面檩条吊挂安装),将原异质结铜电镀工艺改为异质结加钙钛矿工艺;上述工艺的调整不仅直接导致预算价远超中标价(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超出中标价的款项不予增付),而且已超出了该项目的概算总额的25.38%,进而导致结算争议。

在理想型的设计-施工关系中,如果是承包人自身原因擅自提高建造标准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增加的款项。但在本案中,设计院系由发包人选定,并直接听从于发包人的安排和指令,且根本不予理会施工企业的意见。此类情形下,于施工企业言,需在实施变更前做好相应的证据固定工作。

1. 向设计院发函,明确施工图设计的相应变更无故增加了自身的施工成本,故而拒绝该等变更,并有要求设计院在满足发包人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前提下重新进行限额设计或者改回第一版图纸,否则增加的费用由设计院承担。

2. 若设计院复函称该等变更系根据发包人指令做出的,需向发包人发函求证并提出增加合同价款及顺延工期的要求。

……

另,在极端异化型的设计-施工关系中,发包人极度追求对设计的完全掌控,以EPC之名行DBB之实,甚至设计费是由发包人直接向设计院支付。此等情形下,发承包双方签署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已然陷入《民法典》第146条关于虚假意思表示之民事法律行为的彀中,相应结算规则不应再受作为虚假意思表示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之约束。

因此,在EPC发包模式的顶层设计推动下,如何划定发包人对施工图设计干预的合理边界,将成为确保该等模式健康发展进而消弭结算争议的不二法门;而这,也将是另文所阐释之重点。



长按上图可加关注!



长按上图可加作者微信!

法律与建筑和人生
提供与建筑施工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政策、案例,分析与建筑施工相关联领域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当然,对于中国大陆当下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也在本公众号的视野之内。 另外,从法律的视角审视人生与美学也是本公众号的视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