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女子在自家池塘养了8条锦鲤,一夜之间全部被一大爷偷走,并且留下了100块钱。
女子找到大爷索要5万赔偿,大爷:你讹人啊,没看见我的100块钱吗!
01 案情回顾
刘女士住在上海郊区的一个小区,她老公酷爱钓鱼,她就很喜欢养鱼,两人也是因此结缘。
刘女士为了养鱼,在院子里特地建了一个20多平米的水池,养了八条锦鲤。
这几条锦鲤不仅颜色好看,而且品种珍贵,是刘女士的心头肉。
这天,刘女士夫妇又去了鱼市逛逛,本想给锦鲤找些“小伙伴”,可没想到,竟然跟自己的锦鲤们永别了。
他们逛了一天,到第二天早上才回到家,一回到家门口,刘女士就感觉不对劲。
水池周围的栅栏被破坏了,水池里空空如也,连一条鱼都没有了,本以为是流浪猫弄的。
可在不远处的地上,用石头压着100块钱,刘女士一看这,心里就猜到肯定是有人故意破坏,把锦鲤偷走了。
刘女士立马请物业调出附近的监控,果不其然有人昨晚在她家附近徘徊很久,看身形像是同小区的老朱。
这老朱都72了,平时就好吃懒做,还爱占小便宜,刘女士和丈夫气冲冲地找到老朱家,刘女士一进楼道,就看到了几条鱼干。
一开始老朱还不承认,硬是说没偷鱼,刘女士气得要报警,老朱才勉强承认,还理直气壮地说:“我留了买鱼的钱啊,地上那100块钱你没看到吗?”
这话让刘女士更气了,她指着老朱大骂,“这几条锦鲤是我从鱼苗养大的,每条都得还几千,还把我的栅栏弄坏了,你必须赔我5万。”
听到要陪这么多,老朱急眼了,“你讹人啊,就那100块钱,多一毛都赔不了!”
刘女士夫妇没再和他多说,直接报警了,要求老朱赔偿损失。
02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老朱擅自进入刘女士家中并取走锦鲤,这就构成了对刘女士财产权的侵犯,而且他这算得上涉嫌盗窃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朱不仅要赔偿刘女士的损失,还得面临牢狱之灾,这里有人说,70岁以上的老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7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行政拘留,但是只要触犯了刑法,不管多大,该承担的责任一点都少不了!
老朱可能不了解锦鲤的价值,虽然留下了100块钱当买鱼钱,但按照市场价,该赔多少就得赔多少。
最后法院判决:老朱赔偿刘女士500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6000元。
03 案件看法
这老朱太不地道了,还留下100块钱,这不是在刘女士的伤口上撒盐吗。
对于这件事儿,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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