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是中小人身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渠道,“报行合一”的监管政策对人身险行业和银保业务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围绕“报行合一”政策的精神实质、底层逻辑、落实举措开展研究,旨在准确认识和落实相关监管政策,探讨中小人身险公司的应对策略,防范“报行不一”合规风险,推动银保业务高质量发展。
“报行合一”政策的主要内容
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强化管理促进人身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共同构成“报行合一”政策,并逐步明确了具体监管规则。政策的核心是各保险公司应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佣金费用,佣金等实际费用应与备案材料保持一致。重点要求包括:保险公司应科学审慎设计产品,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加强费用真实性管理,严格规范佣金支付,加强回溯分析,明确各级机构、总部各部门责任落实等。要求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监管部门按照备案银保渠道产品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与单独报备的银保渠道总费用孰低的原则认定银保渠道总费用。
“报行合一”政策的精神实质
贯彻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要精神的必然要求。经历了持续多年的“强监管、严监管”环境,保险行业问题机构陆续出清,顽瘴痼疾得到根源性整治,但是行业仍然面临利差损、费差损等新挑战,部分中小人身险公司退保率较高,资本补充受限,现金流、偿付能力承受较大压力。银保业务的高佣金、高营销费用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加剧了部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推动人身险行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必经之路。中小人身险公司银保业务同质化竞争严重,费用管理模式粗放,基层机构跑马圈地、规模导向等传统经营思路仍未转变,低利率和资本市场震荡造成资产端承压,导致中小人身险公司增收不增利,严重背离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报行合一”政策为保险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指明了新路径。
深化人身险行业反腐败源头治理的客观需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银保业务竞争激烈,导致费用居高不下,为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需要监管部门深化源头治理,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环境,整治贪污贿赂、利益输送,培育良好的行业风气。
“报行合一”政策的底层逻辑
重点防范费差损等风险。近年来,支撑银保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佣金费用投入和个人代理人队伍大幅度萎缩,但资产端承压导致保险公司面临利差损和费差损双重压力,中小人身险公司陷入了新单业务规模越大反而亏损越严重的困局。“报行合一”政策着力降低银保渠道佣金费率,全力防范费差损风险,推动银保业务平稳发展。
旨在摒弃同质化竞争。银保业务同质化竞争严重,产品和服务高度相似,佣金率成为基层银行决定代理保险产品规模的最大因素,保险公司将提高佣金率作为最关键的竞争手段。部分保险机构通过银保业务销售大量保单,快速扩大规模,既造成了风险的积聚和扩散,也导致银保业务行业生态恶化。“报行合一”政策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和银行调整产品、营销和费用策略,引导差异化竞争。
着力杜绝“小账”等行为。银保业务“小账”盛行,保险公司虚列和套取费用,用于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给付协议外利益。各地监管部门聚焦管控银保“小账”这一要点,紧盯保险公司银保渠道业务保费规模、手续费及佣金率、业务及管理费率等关键数据,突出经营管理的合规性。
“报行合一”政策的落实举措
“报行合一”政策关系到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产品开发、预算配置、开支管理、费用使用和考核等诸多领域,涉及总部前中后台众多部门和省市县公司各级机构,不仅监管政策要求点多面广、公司业务环节复杂,还存在监管政策调整变化、各地监管局要求各异、各家保险公司和内部各级机构理解不同等情况。但本质上,其可以简单理解为保险公司应做到精算假设费用、预算配置费用、考核费用相统一,实现“三费一致”。“报行合一”政策既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也带来了持续“阵痛”。对于中小人身险公司具体如何落实“报行合一”政策,提出以下建议:
优化产品费用结构。中小人身险公司各部门、各级机构应形成管控合力,通过积极优化产品附加费用结构,逐步降低产品费率,让利保险消费者。合理控制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水平,客观、准确评估银保专员履职效果,适当匹配银保专员的激励薪酬。在业务培训费、业务宣传费、客户服务费等方面,由于部分费用的实质受益对象无法精确区分到某一产品及某一费期,应精细化开展销售辅助活动,合理控制银保渠道产品的共同费用。在分摊的固定管理费用方面,要严格控制人工成本、职场费用、运营管理费、IT费用和会议费等,减少无效投入,适度开展超前建设,避免铺张浪费。
强化预算配置管理。中小人身险公司应调整业务财务预算方式,强化预算费用的刚性约束,摒弃粗放的发展模式。一是真正发挥精算师作用。由以规模为导向的预算方式调整为以利润、新业务价值为导向的预算方式,即由先确定业务规模计划,再测算费用和利润,转变为先明确利润、新业务价值目标,再测算费用,进而明确业务规模计划,在业务和财务预算的底层逻辑上打通与产品精算假设的关系,保证精算假设费用准确、有效。二是增强预算费用的刚性约束。严格执行费用开支立项审批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预警和滚动预测,确保实际费用支出不超出预算幅度。不在地区间、险种间互相调剂费用,不以其他渠道费用贴补银保渠道费用。
规范费用使用管理。中小人身险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费用真实性管理。一是杜绝虚列经济事项。不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虚增银保专员和个人营销员数量、虚假列支“职工工资、会议费、培训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燃油费、电子耗材费”等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方式,套取资金变相支付手续费,暗中补贴银保业务费用。二是杜绝套取费用。不通过调整业务方案、加佣等方式将银保费用工资化,通过回收银保专管员工资进行二次分配,截留、套取银保专管员工资用于银保渠道费用开支。
深化银保合作模式。中小人身险公司应主动控制银保业务新单保费收入增速,顺应行业降成本的大趋势,真正回归强化自身营销能力建设和保险保障功能本源。银行系中小人身险公司应积极抓住行业转型契机,探索银保深度合作模式,反哺银行母公司的方式由支付高佣金转变为以专业能力为银行基层网点赋能,以强化自身盈利能力提高分红水平,以股权投资支持银行母公司抢占创新发展新机、提高市场竞争力。
(作者单位: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图片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