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所在,不能退!
01 事实
一些事实很清楚:
4.香港高等法院拒绝批准,已造成该歌更多传播。
在上一篇文章《香港有关司法行为,能更靠谱点吗?》中,靖海侯已指出:
《愿荣光归香港》一歌,政治主张明确,政治对抗明显,完全响应并服务于在香港发生的“颜色革命”,是不折不扣的“港独”歌曲;宣扬、使用及奏唱该歌,与2019年修例风波期间的暴力暴动性质一般、同气相求。
一些事实更清楚:
1.该歌创作之一Thomas曾表示,所作歌曲要符合现场氛围(暴力暴动现场),而参考编曲主要来自于英国国歌《天佑吾王》、美国国歌《星条旗》等;
2.该歌自推出,反中乱港势力即广泛用于各种反中乱港活动,在网上肆意宣扬及传播,他们称其为“香港国歌”,并导致“香港&国歌”在Google等互联网平台的搜索结果错置,使香港运动队在参加国际赛事时,多次被人错播国歌;
3.香港由乱到治后,有关势力在本地社会及海外继续利用该歌发起各种软硬对抗;那些海外的反中乱港活动现场,每次都会奏唱该歌。
性质毋庸置疑,危害持续发生,面对这么一首旨在挑战国家安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港独”歌曲,看着它仍然大行其道、肆意流传,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港府申请予以禁止,不是理所当然吗?
然而,港府申请不仅被否决,香港高等法院的判词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不仅无益于解决问题,还造成了“港独”歌曲的更大传播,更可能造成香港社会新的误判。还是那句话:
“香港高等法院的这一判决,不是在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是客观上在催生、助长、纵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这一判决,必须予以纠正!
02 效用
《愿荣光归香港》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危害及风险,现实而具体。特区政府申请禁制令,必要、合法、正当。
香港高等法院以禁制令没用为理由,在此,靖海侯掰开了揉碎了,不妨再直接点明:
1.禁制令有见效快的特点,可即时制止更多“港独”歌曲传播行为,能多制止一宗是一宗;
3.禁制令有系统性的影响,可清晰传递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众志成城的意志,巩固体制性合力;
也就是说:
3.禁制令的效应,在于短期也在于长期。
不是没有用处,而是大有用处;不是无关紧要,而是关系大是大非;不是与香港国安法相互冲突,而是与香港国安法并行不悖。
打个比方说,禁制令就像竖在香港特区随处可见的一张道路指引牌,可以清楚无误地告诉人们可以走哪边、不能走哪边,与香港特区标准地图的标注完全相符,且对人们行正道另有清晰、具体、到位的帮助。
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上,香港国安法是国家“重器”,特区禁制令是本地“法器”。国家重器和本地法器都要有,而本地法器越多,才能避免香港社会更多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禁制令这一“法器”,恰恰不会引起所谓“寒蝉效应”,恰恰是保护更多人远离煽惑、误坠法网。
03 矫正
4.司法上尚有空间,香港高等法院还可以补救。
香港高等法院需要明白:
3.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香港司法机构得到充分授权,完全有能力层层压实责任,完全有办法运用司法程序实现自我矫正。
下一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若提请上诉,恰恰是坚持依法践行有关责任,恰恰可以让香港司法机构再重新审视有关责任,再认识、再厘清、再把握“港独”歌曲问题的严重性、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判决结果的重要性。
在禁制令上,香港司法机构推动自我矫正,无疑是一种好的方式。
04 选项
解决“港独”歌曲问题,不只有一个选项。
香港国安法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解决“港独”歌曲这一类具体的国家安全问题,特区行政、立法、司法等机关肩负共同责任。
事实是,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赋予特区的工具箱非常丰富,比如: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2、13、14条规定,特区国安委可以制定有关政策,推进特区层面的执行机制建设,协调有关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根据全国人大有关法律解释,特区国安委可以作出有关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机构和任何组织、个人,均应当尊重并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特区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修订现有立法,在禁止“港独”歌曲上提供更多解决方案。
实际上,解决“港独”歌曲问题,办法很多;根本上,“港独”歌曲问题必须解决,这是底线。
就已经采取的办法,就目前阶段,靖海侯想再问香港高等法院“三个问题”:
04 觉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