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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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香港特区23条立法,已写过很多篇文章。30日,特首李家超宣布启动相关立法公众咨询,这也就意味着23条立法进入正规程序,完成指日可待了。
2.23条立法一定要立且一定会立,这是香港社会早有的共识。香港基本法有中英文两个正式版本,于此方面,中文讲的是“应自行立法”,英文用的是“shall enact laws”,意思浅白明了:23条立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法律责任、历史责任。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通过、于1997年7月1日施行,也就是说,香港知道23条立法已近34年、延迟23条立法已近27年。责任定得清楚,任务摆在那里,23条立法的“欠账”不还,香港社会一天都不会踏实。
3.23条立法是刚性的。固然现在香港有了国安法,也已经实现由乱到治,但“不必再立了”“可以再等等”“尽量宽松点”等观点都是错误的,且是糊涂和短视的。
4.维护国家安全,中央和地方有各自的角色和责任。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纳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后在港实施,这是中央在健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和执行机制;23条立法是香港基本法明确的特区事务,是特区自己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体系和执行机制的表现。这就好像家里的房子一样,小区有大门,家里还要装防盗门,谁会因为小区有大门就不装防盗门了呢?
5. 香港国安法和23条立法从不同层面维护国家安全,两者提供的法律约束也不一样。香港国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这一《决定》明确指出,香港特区要尽快完成相关立法任务。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香港国安法时,已经统筹考虑了中央和香港两个方面的立法安排,给香港特区本地立法留出了空间,并没有就特区维护国家安全面面俱到、大包大揽。再直白一点说,就是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要有的法律体系中,23条是整体的一部分,有它自己的位置,它要界定的一些内容不在香港国安法的覆盖范围内。这也就是香港法律界已经普遍认识到的,23条立法还要规管香港国安法明确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绝不是对香港国安法的加码。
6.23条立法不会因为有了香港国安法就不做了,也不会因为有了香港国安法就“减辣”(宽松点)。23条立法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国家安全、有效规管犯罪行为,适切、管用、可行是其基本原则,不是“辣”与“不辣”的问题,不存在“辣”与“不辣”的选择。23条立法是特区的宪制任务,但不会“行礼如仪”,为了完成而完成。它要实现的,是全面堵上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漏洞,全面扫除利用香港危害国家安全的监管死角;它要应对的,是过去和现在已经显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形态和行为,也是未来可能产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形态和行为。法律不同于道德,需要强约束力,让人明确看到禁区、不敢涉足禁区,确立真正的敬畏。“辣”本来就是法律的固有属性,“不辣”不足以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