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性论证和建构性论证

文摘   文化   2023-05-04 22:36   奥地利  


    在这里我想简明地列举两个例子,来表明论证所具有的解构性和建构性的区别。

     第一个例子,在国外的文本中据说来自老聃。有个小偷被抓住了,因为他偷窃财主家的财物。但是老聃却要求把小偷放了,并且要求财主主动让出一部分财物给小偷。因为小偷明显很穷困,而财主很富裕,而老聃的解释是,正是这种财富的差距导致了偷盗的发生。

      我不知道这个故事被附会到老子头上是怎么来的。凭猜测,可能是因为《道德经》中有这么一句:“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道德经》3.2)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不令稀有的货品显得格外贵重,可以使得民众不做偷盗的事。而这个“不贵”当然也可以从“主观判断”引申为“客观判断”,也即,不是“显得贵重”,而是“事实上贵重”。如果事实上没有贵重的稀有货品,那么民众就不会偷盗。在这个论证中,贵重、稀有货物的存在,并解释为偷盗的原因。

       这个论证可以说就是解构性的。解构在这里的首要意义是破坏、摧毁。这个论证破坏和摧毁的是什么?有两点:首先是对德行评判的固有秩序的破坏。偷盗行为在这个论证中不再是被谴责的,而反而是证成了的。而真正被谴责的反而是被偷盗者,理由是被偷盗者”贵难得之货“。这就仿佛强奸犯怪罪女性穿得太暴露。其次是对财产占有秩序的破坏。这个论证的潜在预设是,”难得之货“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本身带有人为的不正义性。它预设了财主占有财货多,就是一种罪过。那么,我们是不是想过,财主也是通过他自己多年的努力和积累才占据了更多的财富呢?或者说,任何占有更多财富的冲动是否被允许?

       但同时也要看到,解构性论证也总是包含了某种肯定性的价值预设。比如在上述论证中,它包含了某种对穷苦的”同情“要素,同时也包含了另一个还并未明显表露的道德动机:财富、地位的平等要求。

       这里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我们把上述平等论证称为解构性论证,而把有关的财产自由占有秩序理解为建构性论证(比如洛克类似于”跑马圈地“的土地初占权论证)呢?这是提出两种论证方式的不同特征背后所隐含的亟待思考的问题。此处不作深究。

       再来看看第二个例子。这是一个关于”同意“的例子。

       在一个课堂上,教师突然疾步走到角落拿起某学生的书包,问他:“可以吗?”那个男生迟疑片刻:“当然。”全班都很疑惑。然后教师拉开书包的拉链说:“我可以看吗?”那个学生说:“额……可以吧。”教师此时大声地问所有人:“我有权这样做吗?”大家这才从半分钟的闹剧里回过神来说:“没有。”

        教师补充说:“我刚才得到了consent,你们都听到了。”有同学讲:“但他明显回答得很犹豫。”教师转向书包的主人:“你为什么不拒绝?”答:“我怕你会觉得我在掩盖什么。”教师问:“有没有一些情况中,yes也不代表consent?”另外一个同学说:“有,当两个人的权力不平衡时。”

        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论证。在现实中也有一些经典的运用,比如,在一些法庭案例中,我们的确支持法官撤销某些基于明显胁迫下所做的承诺或许可。另外,在女性的性权利主张中,一方面强调了,当女性说no就意味着no,另一方面也试图论证,某些情况下,女性的yes也不代表真的同意。

        我同样要把这种论证称为解构性论证,因为它解构了“同意”这个行为的意义。但这次的“解构”没有第一个例证中那么明显地跌破常识的底线,我们毋宁说,这次的解构不是破坏和摧毁,而是“拆解”。这个论证把“同意”放在了一个背景关联中,一个文本语境或者情境中。它强烈要求人们对于“同意”背后的背景进行再考察和再确定。

        这一解构性论证消解的是主体的自由意愿和责任之间的稳定联结。如果每一个“同意”背后都需要思考作为背景的“权力关系”的话,那么,主体间的承诺、协议就变得不再可能或者无关紧要。比如最简单的买卖行为背后,买卖双方的个体差异始终伴随有一定的权力不平衡状况,那么,这种权力不平衡应该纳入考虑吗?这无疑将指数级地增加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并导致任何承诺和协议的戏剧性破产。

       我甚至可以说,一切解构性的论证都是旨在找出理由(reason),而建构性的论证则是在找出原因(cause)。原因是描述性的,理由是解释性的。解释学的理由/理性(Vernünftigkeit)促进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但科学的、描述性的原因则帮助我们进行一种有前提的扎根。在一种深入的思考中,理由很重要;但在社会的稳定运行中,原因很重要。当然我们最害怕的是,有些人既不讲理由,也搞不清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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