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能源聚合交易模式比较

文摘   2024-11-24 20:18   广东  
大家好,我是吴静文。

分布式能源具有数量多、单个体量小的特点,主要以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为主。随着新型电力系统的逐步建立,这两类电站也将从以往的保障性收购模式,逐步转向市场化运营。

由于分布式能源的上网电量较小,相比其他类型的电源缺乏市场竞争力,因此分布式能源聚合交易这一概念逐渐受到重视。那么,聚合交易究竟是什么模式?聚合商的盈利方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针对分布式光伏出台了入市政策,包括浙江、江苏、广东、安徽、山西、云南、河北南网、上海等地。不过,并非所有省份都采用了聚合交易模式。有些地区仍支持直接交易。

所以,本文仅基于现有的聚合交易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并非涵盖所有情况。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分布式聚合交易尚处于探索阶段,电力交易规则可能会随着实践不断优化调整,读者可以灵活看待。



模式一:只与电厂结算
在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先聚合再交易,单方结算”的模式。以浙江为例,结算直接与电厂进行,而聚合商并没有直接的盈利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电力交易的结算以实际交易价格为依据,聚合商的作用仅仅是作为“聚合代理”,将分布式能源的电量集中起来,统一报价后与电力用户进行交易。
聚合工作在交易前提前完成,电厂与聚合商签署场外协议并在交易中心备案。最终,结算依然是直接与各机组进行,聚合商并不参与结算,偏差考核也直接针对电厂。
由于责任和结算并未转移到聚合商名下,这种模式对聚合商的资质要求较低,并不一定需要售电公司资质,发电企业也可以充当聚合商。
那么,聚合商的动力是什么?
聚合商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 增加交易规模;

  • 获取更多绿电资源;

  • 提高议价能力。

模式二:同时与聚合商、电厂结算

在另一种模式下,采用的是“先聚合再交易,双方结算”的方式。例如安徽,电网企业分别与聚合商和发电企业进行结算,各自结算各自的收益。
具体来说,电网企业与聚合商的结算依据是实际交易价格,而与电厂的结算依据则是聚合商与电厂签署的代理合同。这份合同需要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双方还需绑定“套餐”。绑定套餐可以理解为一种非集中交易模式,通过电网结算系统锁定价格。
这种模式下,偏差考核的责任转移至聚合商,而电厂则不再承担。
由于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责任,对聚合商的资质要求也更高。通常按照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执行,聚合商在交易前还需提交履约担保,其额度参考售电公司标准。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长丰县下塘工业园新能源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模式三:以虚拟电厂形式聚合

与前两种模式相比,第三种模式处于另一个维度。
前两种模式主要区分的是聚合方式和是否具备盈利模式,而第三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市场类型。前两种模式参与的是电力中长期市场,而第三种模式则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在现货市场中,聚合商可以在分布式电源非发电时段进行申报,从而获得更大的套利空间。但同时,这种模式也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与具体的聚合方式无直接关联。

目前,安徽和广东提出了分布式光伏以聚合形式参与虚拟电厂的思路。个人理解,这意味着分布式能源将参与现货交易。不过,具体的实施细则尚不明确,待政策细化后再进一步讨论。

总结

简单来说,目前分布式能源聚合商的盈利模式尚未固定,不同模式下的盈利能力和角色差异较大:
  • 在某些模式下,聚合商并无直接的盈利空间,仅通过增加交易规模和资源获取来提升竞争力;
  • 具备盈利空间的模式则通常要求聚合商具有售电公司资质,并需要承担一定的市场责任与履约义务。
分布式聚合交易仍在探索阶段,未来随着市场规则的完善,其商业模式可能还会出现更多创新和变化。

相关文章:分布式光伏绿电交易全景:安徽新政与各地规则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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