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交易新规解读:市场机制与可再生能源的协同发展

文摘   财经   2024-04-24 21:45   广东  

大家好,我是吴静文。

前几天,能源局下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征求意见稿(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访问),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个人浅见。

几个主要的变化和个人浅见:

  1. 绿电范围与绿证重合

    征求意见稿对「绿电的定义范围扩大,扩大到基本与「绿证相一致(因为绿电主要是增量,绿证要同时考虑存量)这一变化意味着,证电合一的绿电供给增加,而证电分离的绿证供给比例下降。
    推测未来「绿电可能不再作为特殊交易品种存在,而是成为常规交易的一部分,「新能源品种则可能逐步退出市场。

    这表明政策倾向于将绿电更深入地融入市场,减少特殊政策支持,促进其通过市场机制自我发展。

  2. 电能量与绿证分开签约、结算
    新规明确了「绿电「电能量「绿证需要分开进行签约和结算。

    这一措施有利于更清晰地区分「绿电的环境价值和电力价值,使得「绿电的电能量收益能直接与化石能源的电能量收益相比较,同时为「绿证与碳定价之间关系的分析提供了便利。

  3. 确保绿电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

    这表明政策鼓励在保障「绿电环境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市场流动性和交易灵活性,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多样化交易。

  4. 双边协商不限价
    意见稿中提出双边协商交易不限价,原本我以为这是因为「绿电,尤其是光伏和风电的波动性很强,对于强不可预测供给的能源,在市场化交易中就应该充分地市场化,而不限价包括了涨跌两个方向,理论上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

    但群友的补充意见,我觉得更有道理:

    双边协商一般不认为具有定价权,不涉及价格操纵,为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可能带有其他利益交换,需要上下调价格),所以不设限价。集中竞价一般认为其价格形成是市场多个主体供需形成,价格有很大参考意义,是价格操控的重要手段,所以监管较严格。
  5. 分时绿电交易
    新规鼓励开展分时「绿电交易,这有助于提高「绿电的可靠性,并解决过去绿电结算方式的粗放问题。

    分时交易能够更精细地匹配发电和用电需求,提升「绿电的调度效率和经济效益,也一定程度的解决了我国「绿电与国外PPA的实质性差异之一(PPA存在输电权购买)

  6. 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鼓励发电和用电双方签订多年期「绿电购买协议,这可能是为了应对可再生能源装机和发电比例提升后的市场变化。

    多年期合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降低市场波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些变化背后的逻辑,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在可再生能源与电力市场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1 ]

「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场设计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尤其是在多年期合同对于稳定可再生能源市场收入、促进投资和保障供应链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欧盟一样,国内可再生能源的前期发展,基本上是政策驱动,包括多种形式的补贴扶持,而在其装机、发电比例提高到一定水平之后,补贴逐渐退坡,需要更多的市场化机制。
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机制下,由于其低边际成本,会在市场中被优先调度,从而压低其价格,这种现象被称为可再生能源的“自我蚕食”(self-cannibalisation),因为随着更多的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它们在集中发电时会导致电力价格下降,而这反过来又减少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市场收入。
随着可再生能源份额的增加,这种效应可能会变得更加显著,从而影响到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
而多年期合同能够稳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市场收入,有利于投资者消费者产业链的共同发展。
总结,新规变化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绿色电力市场未来发展的深思熟虑,旨在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高效发展。随着绿电交易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成熟、更具竞争力的绿色电力市场。


[1] 欧盟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的发展(2023.06)

🔗https://economy-finance.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06/dp187_en_energy%20markets.pdf




END

朋友们,我有评论区了,欢迎交流!




我是吴静文:


  • 可持续领域从业者

  • 前地产人

  • 好奇心强,热爱研究式学习,擅长深度搜索与信息整合

  • 对商业、产品、内容创作、信息架构等话题感兴趣


欢迎加我微信,自己一位「兴趣广泛的研究型好友」:


吴静文笔记
基于事实与逻辑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