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吴静文。
前几天,能源局下发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征求意见稿(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访问),今天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些个人浅见。
几个主要的变化和个人浅见:
绿电范围与绿证重合
征求意见稿对「绿电」的定义范围扩大,扩大到基本与「绿证」相一致(因为绿电主要是增量,绿证要同时考虑存量)。这一变化意味着,证电合一的绿电供给增加,而证电分离的绿证供给比例下降。 推测未来「绿电」可能不再作为特殊交易品种存在,而是成为常规交易的一部分,「新能源」品种则可能逐步退出市场。 这表明政策倾向于将绿电更深入地融入市场,减少特殊政策支持,促进其通过市场机制自我发展。
电能量与绿证分开签约、结算 新规明确了「绿电」的「电能量」和「绿证」需要分开进行签约和结算。 这一措施有利于更清晰地区分「绿电」的环境价值和电力价值,使得「绿电」的电能量收益能直接与化石能源的电能量收益相比较,同时为「绿证」与碳定价之间关系的分析提供了便利。
确保绿电可追踪溯源的前提下,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 这表明政策鼓励在保障「绿电」环境属性的前提下,提高市场流动性和交易灵活性,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多样化交易。
双边协商不限价 意见稿中提出双边协商交易不限价,原本我以为这是因为「绿电」,尤其是光伏和风电的波动性很强,对于强不可预测供给的能源,在市场化交易中就应该充分地市场化,而不限价包括了涨跌两个方向,理论上风险和收益是对称的。 但群友的补充意见,我觉得更有道理:
双边协商一般不认为具有定价权,不涉及价格操纵,为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可能带有其他利益交换,需要上下调价格),所以不设限价。集中竞价一般认为其价格形成是市场多个主体供需形成,价格有很大参考意义,是价格操控的重要手段,所以监管较严格。 分时绿电交易 新规鼓励开展分时「绿电」交易,这有助于提高「绿电」的可靠性,并解决过去绿电结算方式的粗放问题。 分时交易能够更精细地匹配发电和用电需求,提升「绿电」的调度效率和经济效益,也一定程度的解决了我国「绿电」与国外PPA的实质性差异之一(PPA存在输电权购买)。
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鼓励发电和用电双方签订多年期「绿电」购买协议,这可能是为了应对可再生能源装机和发电比例提升后的市场变化。
多年期合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降低市场波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持续发展。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这些变化背后的逻辑,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在可再生能源与电力市场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1 ]。
「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市场设计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尤其是在多年期合同对于稳定可再生能源市场收入、促进投资和保障供应链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1] 欧盟委员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市场的发展(2023.06)
🔗https://economy-finance.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06/dp187_en_energy%20marke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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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吴静文:
可持续领域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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