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减方法
与先行地区的差异
去年,天津、北京、上海和湖北试点碳市场相继出台了绿电抵扣碳排放政策。政策细节各有不同,可以简单总结为以下几个特点:
1、政策连续性:
上海的绿电抵扣政策是单独出台的长期政策,若无特别说明将持续有效。这为控排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绿电抵扣碳排放核算预期,方便企业在年度购电时签订绿电长期合同。而其他三个碳市场则需在年度碳市场核算通知或配额分配方案中说明绿电抵扣的规则,默认情况下则无特殊政策。
2、核算阶段的适用范围:
天津、北京和上海的政策在碳排放核算阶段中,对购买绿电所对应的碳排放不计入,适用范围涵盖全部控排企业。北京和上海是在碳排放核查完成后再发布配额分配方案,有助于更好地管控碳市场的运作,避免出现配额过剩的情况。
3、履约清缴阶段的核减:
湖北的碳市场政策在履约清缴阶段实施,仅限配额缺口企业,允许将企业采购绿电对应的碳排放转换为减排量,并在实际碳排放总量中核减。其核减量取计算出的减排量、配额缺口与企业实际排放量的10%中的最小值。由于湖北的核减为后置形式,设定核减量上限有效地降低了绿电核减碳排放对碳市场配额供需的影响。
深圳的核减方法与湖北类似,均在履约清缴阶段实施,但不同之处在于深圳没有设定核减量不超过企业排放量10%的上限。
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于深圳控排企业而言,其排放主要集中在范围二。如果这些企业的绿电消费比例较高,由于没有设定10%的排放量核减上限,可能会导致很多缺口企业完全不再需要额外采购配额或减排量,进而触发履约成本控制机制的可能性降低。
另外,深圳碳市场的优良做法之一是提前公布下一履约年的配额分配方案,这在目前的试点碳市场中是独一无二的。因此,与上海碳市场一样,深圳的控排企业能够提前评估采购绿电对下一年履约的益处,从而在当年决定是否购买绿电。然而,这也会导致前述缺口企业数量大幅降低的可能性增强。
从配额不足的控排企业角度来看,绿电核减政策无疑降低了他们的履约成本,没有缺口当然是好事。然而,从市场活跃度和碳市场投资机构的角度,这却未必如此。
最后,不设核减比例上限的规则对于缺口比例越大的企业尤为有利,理论上所有缺口企业都可以通过购买绿电核减超出配额核发量的碳排放。这一规则对通过工程减排而不存在缺口的企业来说却显得不公平,因为后者无法通过采购绿电来降低碳排放,这也是与其他四个试点市场存在显著差异的地方。
此外,深圳碳排放核算选用的电网排放因子为0.9489吨CO2/MWh(来源于2011年南方区域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而绿电核减所用的排放因子则是最新的南方区域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在2024年度核算和核查通知时,是否会对碳排放核算电网排放因子进行调整,这将影响控排企业的应履约量,这一潜在的可能变化,会导致其远低于此次配额分配方案中提高的碳强度等调整。
希望以上分析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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