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吴静文。
今天想与大家探讨:「储能系统能否传递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权益」。
本来我以为结论是不能,然后去理解背后的理由。
但与多位从业者交流后,发现并不能简单地用一句“储能不能传递环境权益”来概括。
我们知道,1044号文明确了绿证是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唯一凭证。它规定了「常规水电」可以核发绿证,而「抽水蓄能」则被排除在外,要是为了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重复计算的问题。
「抽水蓄能」作为一种能量存储技术,与直接发电的电源不同,它在能量存储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这已经在统计中计算过一次,因此在释放能量时不宜再次计算。
由此可以类比,「电化学储能」大概率也是这个逻辑,在其释放电能的时候不具备环境权益,按火电计。
但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因为「电化学储能」安装位置灵活,能够选择靠近电源、电网、用户安装,从而构成 电源侧储能
、 电网侧储能
和 用户侧储能
等不同情形。
而不是像抽水蓄能,一般都作为独立电源存在。
「电化学储能」(以下简称“储能”)的安装位置决定了它能否“传递”环境属性,这更多的是在「可再生能源消费计量方式层面」决定的,而与储能能否传递环境权益的原则关系不大。
关于储能的充放电,有两条原则值得注意:「源侧储能不下网充电,用户侧储能不上网放电」。
意思是,电源侧的储能应该就近从电源充电,不要从电网充电;而用户侧储能则应直接向用户放电,不要向电网放电,以避免电力系统的混乱。
安装位置
和运作方式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电源侧储能」
电源侧储能与可再生能源一并视作电源,发出的电量具备环境属性
。
【举例】某场站的结算关口为A,计量的光伏+源侧储能的总上网电量。光伏发出来100万,结果储能储存了20万,那经过A的上网电量为80,则环境权益电量为80;如果光伏发100万,储能储的20万也放出来,则A的上网电量为120,则环境权益为120。
2、「电网侧储能」
电网侧储能,电力传输到储能这一过程不具备环境属性
。
【举例】某场站有光伏,有储能,但不是一体的,光伏和储能通过公网连接,光伏的计量关口为A,储能的计量关口为B,光伏出力100万,则A的上网电量为100万,对于的环境权益为100万,光伏发的100万通过公网充给了储能,那这100万就是常规电量无环境价值属性。
(假如储能从电力市场买绿电要怎么算,尚不清楚,因为储能发出的电不具备环境属性,所以主动选择买绿电的储能也几乎不会有)
3、「用户侧储能」
a、用户侧储能与电力用户一起构成用电方,从电网买的绿电存储到储能,具备环境属性
,可以计入用户的绿电消费,与储能后面怎么放电无关。
b、在用户内部,如果设有光伏,给储能充电的过程中,若接线方式把储能与负荷归在一侧,那么大概率能够计入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消费;若储能在配网系统相对独立,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用电负荷,这种情况能否核发不可交易绿证存在不确定性,因为目前绿证核发规则也仍在完善。
安装位置
和运作方式
。END
我是吴静文:
可持续领域从业者
前地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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