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与能源聚合商为什么不能是同一法人?

文摘   2024-12-14 08:20   广东  

大家好,我是吴静文。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越来越多类型的电源,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逐步进入市场。

其中,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因其装机容量小、数量多的特点,难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并具备市场竞争力。因此,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这类分布式电源通常以聚合的形式参与电力交易。

「聚合商」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不能与售电公司作为同一法人?
今天聊聊这个话题。


试点阶段的聚合商

在今年9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细则”)之前,国内许多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分布式电源的市场化交易模式,其中包括直接交易和聚合交易。

在这些探索性实践中,对于「聚合商」的主体类型尚未形成明确规范。不同地区试行了多种方式:

  • 分布式电厂作为聚合商:有些地区允许分布式电厂将自身及其他分布式电源聚合后参与市场交易。在交易系统中绑定关系生效后,聚合商实际代理了这些分布式电源的交易量与价格申报权,相当于形成了一个“大电源”,再以此为主体参与批发市场交易。

  • 双边协商交易:部分地区允许分布式电源通过双边协商交易的方式确定交易量价,再由售电公司分配给电力用户。在这种模式下,分布式电源的交易对手通常是售电公司。虽然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聚合交易,但在客观上形成了类似聚合后的交易模式。

在上述背景下,标准尚未出台前,许多从业者认为售电公司是天然的分布式电源「聚合商」

售电公司通过聚合分布式电源,为其代理交易并将电力出售给用户,这种逻辑看似合理且顺畅。

规范阶段的聚合商

在分布式电源试点交易进行了半年~两年之后,最近,多地对「聚合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聚合商」必须具备售电公司资质,且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需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规定同一分布式电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聚合商」绑定关系。

表面上看,「聚合商」和售电公司在功能上确实有一定相似性。但实质上,机制设计者却将二者明确区分为不同主体。

在今年9月发布的《细则》中,明确规定:

分布式发电主体以聚合形式由聚合商代理参与绿色电力交易。代理分布式发电主体参与交易的聚合商(以下简称分布式发电聚合商)在批发市场以发电企业身份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由此可见,现阶段的机制设计认为,将「聚合商」定义为发电企业身份更为合理。

售电公司与聚合商的本质区别

尽管在交易逻辑上,「聚合商」的角色似乎与售电公司类似,但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代理对象的不同:

  •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售电公司通过提前谈判、网签合同、配置售电套餐等方式,代理用户参与电力交易。在具体交易场次中,用户无需直接申报交易。

  • 聚合商,代理分布式电源:聚合商通过提前谈判、网签协议,与分布式电源确立绑定关系,代理其参与电力交易。同样,在具体交易场次中,分布式电源无需直接申报交易。

由此可见,售电公司和「聚合商」分别代理交易的两端:一个代理用户侧,一个代理电源侧

两者只能代理单一侧,不能同时代理用户和电源,否则将导致交易策略混乱,并可能滋生扰乱市场的动机。

就像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告和被告一样,这种“双重身份”会使市场失衡。

因此,从市场机制设计的角度来看,售电公司与「聚合商」不能是同一法人,售电公司也不能直接充当分布式电源「聚合商」



END



我是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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