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22】医学人文精神

学术   2024-11-22 21:01   北京  
徐琦老师“医学人文精神”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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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侵权责任及医疗事故

第二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详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十条 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医患双方应当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第三十九条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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